《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这就决定了当事人不服有效的刑事判决依法享有申诉权。这种申诉属于诉讼申诉,可以向人民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提出。人民对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根据《人民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要求,对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可以由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提出。
按照刑事申诉部门管辖的规定,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如下:
1、刑事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一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2、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抗诉案件是否能够改判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抗诉的分类
1、二审抗诉
即地方各级人民认为同级人民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定的具体程序是: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提交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的人民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上一级人民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撤回下一级人民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
2、再审抗诉
即原审之上级人民或者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接受抗诉的机关为抗诉的同级人民: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对于人民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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