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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纠正本院生效判决、裁定中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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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院长发现本院生效判决、裁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院长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和上级则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再审申请条件包括:只能由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对象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并附上原判决书副本。

法律分析

一、院长发现本院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怎样处理

1、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二、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条件

第一,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案件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有请求权第三人及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亦有权代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只能是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对于没有生效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诉,但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申请再审应当具备法定的事由。

第四,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提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受理再审申请的是原审及原审的上一级人民,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出申请,有义务接受。

第五,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在裁判发生效力后3年内提起。

第六,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原审的名称、案由及案件编号,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申请再审的具体诉讼请求以及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同时,当事人提交申请书,必须附上原审人民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副本。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若发现确有错误,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再审申请的主体应为案件当事人,申请对象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申请再审应当具备法定的事由,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详细陈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信息、争议事实和理由、再审请求以及相关法律根据,并附上原判决书的副本。请注意,再审申请必须在裁判发生效力后的3年内提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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