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当其他的各级发现本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存在错误时,并且认为需要再次审理,应当将此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来做定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允许对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出现错误时进行纠正,所以各级可以中止原来的判决的执行,然后重新组成新的合议庭进行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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