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规范外来单位人员和车辆进库区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库区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外来单位人员和车辆进库区施工管理全过程。
3、 术语
3.1 库区:石化事业部油库区和码头生产作业区统称库区。
3.2 外来人员:特指石化事业部以外的人员及车辆。
4、 内容和要求
4.1 安全管理
4.1.1 需进库区施工的外来人员必须首先提出入库申请,填写《石化部临时进入库区通行证申请表》经石化事业部安保部审核后,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达90分以上,并经安保部办理入库证后方可进库。
4.1.2 凡外来单位人员和车辆进库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广东湛江港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石化事业部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4.1.3 施工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报石化事业部安保部备案。
4.1.4 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防护装置,凡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监督员有权停止施工,直到整改符合要求为止。
4.1.5 在库区内施工人员,禁止从事与施工无关的其他作业,严禁到其它无关岗位,严禁私自动用库区的各种设备、设施及消防设施。
4.1.6 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石化事业部安全、消防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4.1.7 凡从事可能造成污染作业及清理有污染的杂物,严禁随意乱堆乱放,必须经安保部批准后方可处理。
4.1.8 在库区内进行高空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石化事业部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9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广东湛江港股份有限公司习惯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和《石化事业部习惯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理。
4.2 治安管理
4.2.1 进库区施工的单位,必须有单位领导或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工作,并报安保部备案。
4.2.2 进出库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的检查,严格遵守《石化事业部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4.2.3 在库区内施工工期三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员必须填写《临时驻库,施工人员花名册》,送派出所备案。
4.2.4 施工单位须对其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2.5 库区内严禁打架,不准以各种方式进行活动和其他不法行为。
4.2.6 各施工单位主动同门配合,服从门管理。
4.2.7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理。
4.3 防火防爆管理
4.3.1 在库区内的动火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石化事业部施工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4.3.2 凡进入有作业的罐区、泵房、车台施工作业,必须按石化事业部规定,穿着防静电服、防静电鞋。
4.3.3 因工作需要,机动车辆进库必须办理入库许可证,并戴好防火罩。在库区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4.3.4 车辆不能在库区内长时间停留,或堵塞消防通道。
4.3.5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消防管理条例处理。
5、 相关文件
5.1 《石化事业部施工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5.2 《广东湛江港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5.3 《石化事业部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5.4 《石化事业部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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