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不像民事诉讼的时效一般为3年,犯罪追诉的时效最短为5年,最长为20年,超过20年经最高人民核准的仍然可以刑事追诉,但是,有些犯罪也可能因被害人没有积极有效地行使刑事控告等权利而超过追诉时效,导致无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最终遭受损失。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不再追诉。不少过失犯罪、经济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不满五年,这类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相对较轻,其中有些犯罪还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相混淆不易准确区分。对于这样的案件,被害人更难准确认识到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果被害人长期通过民事、行政程序寻求纠纷的解决,忽视或者遗漏了刑事控告,很容易错失5年的刑事追诉期限。
《刑法》第八十规定了刑事追诉期限的延长,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或者在、机关、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
为了避免错失刑事追诉期限,被害人应当在被犯罪侵害后及时刑事控告,尽可能提供能够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并将刑事控告的材料和记录作为证据保存。对于是否构成犯罪不易区分、界定的,只要有可能构成犯罪,被害人也应当及时提出明确的刑事控告,要求司法机关查清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将相关控告材料和记录作为证据保存。
对于司法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应当通过向机关申请复议和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向申请不立案法律监督、向上级上诉等程序救济,并保存相关证据。
对于司法机关刑事立案和或者受理后长期不侦查或审判的,被害人应当积极参与程序反映意见,申请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或者批准决定,符合条件,申请发布通缉令,申请司法机关尽可能调取收集犯罪证据,避免因司法机关拖延侦查或者审判错失刑事追诉期限。
对于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特别严重,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经过20年追诉期限后是否应当核准追诉,根据最高检《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高检发侦监[2012]21号)的规定,最高检应当着重审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是否依然存在,不追诉是否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被害方、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等的意见和反映等事实。这些事实当中,被害方的意见、态度至关重要,也是判断不追诉是否会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马世龙(抢劫)核准追诉案》的要旨:“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仍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被害方、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等强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诉”。从该指导性案例的要旨可以看出,被害方强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被害方与犯罪嫌疑人方的纠纷和矛盾没有有效化解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是最高检核准追诉的重要理由之一。
对于被害人来说,虽然刑事案件公诉案件由机关侦查、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被害人一般不需要像民事案件那样全面举证,刑事程序的启动和推进也不是由被害人主导,但作为控方的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利益与被害人并不完全相同,被害人不能被动、消极等待和完全依赖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办理,应当基于自身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身份和地位,积极有效地行使权利,使犯罪得到应有的严厉制裁,才能使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刑事案件的办理得到保障。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靳学孔律师
202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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