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废止一部法规或者法律需要什么样的流程
我国的法律废止
近年来,我国通过对法律、法规的清理,加强了法律废止工作,废止了1978年底以前及建国以后由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委员会、全国及其常委会颁布的111件法律,宣告了1978年底以前全国常委会批准的己经不再适用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组织条例48件,废止了1949年至1984年由(含前政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1604件法规,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同时也显露了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是:
(一)对废止法律的立法权限末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着行使法律废止权无立法依据的现象。例如,全国常委会是否有权废止全国制定的法律,在立法上并无明确规定。从第67条规定的全国常委会的职权来看,它只能在有限的条件下对全国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并无废止权。而该条第七款却明确规定了全国常委会有权以撤销方式废止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由此可以推定,全国常委会如无全国的特别授权,是不能废止全国制定的法律的。根据法理“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凡法律未予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也可以得出上述结论。
(二)对废止法律的立法程序未作规定,使这项活动的进行缺乏程序法的约束和保障。我国制定法律、法规的活动虽无系统的立法程序法规范,但仍有一些散见于,组织法、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中的程序规定,对于行规的制定,还专门颁布了《行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而关于法律废止方面的程序,却几乎无任何法律作出抽象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废止的一大缺项。由于缺少一定程序的规范,对于法律废止案的提起、审议、讨论、表决、公布等,都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这种状况虽在一定程序上有利于对法律废止实践的探索和经验的总结,但在总体上是弊大于利的。
2.名词解释,法规清理
法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国一定范围所存在的规范性法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继续适用或是否需要加以变动(修改、补充或废止)的专门活动。
其要点有:
一、法的清理是有权国家机关的一种职权活动,是立法机关的一项基本义务。
二、法的清理对象是现行的规范性法文件,指、基本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五种规范性法文件。
三、清理的目的是为了使现行适用的法规尽可能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四、清理的结果是对现行法规或保留、或废除,或修改,或补充完善,它不是新法规的创制,而是立法活动的一种后续性工作。
五、法的清理需要通过特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来完成,或集中清理,或专项清理,还涉及到清理的标准、清理的程序、清理结果的公布等基本问题。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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