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悔改或立功,可以减刑。减刑条件包括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与学习和劳动,以及具备立功表现。此外,阻止他人犯罪、检举重大犯罪、有创新成果、舍己救人、在灾害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情况下,必须对犯罪分子进行减刑。刑法修正案(八)对减刑有具体规定。减刑针对正在服刑的罪犯,需满足减刑条件。
法律分析
一、什么情况下罪犯能减刑
“可以减刑”是对犯罪分子是否减刑由自由裁量,需满足以下条件:
1、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这些条件规定得比较抽象,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些条件进行了细化。其中:
“确有悔改表现”这一条件是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方面的情形:即认罪服法;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指的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二、哪些情况下应当减刑
“应当减刑”是必须对犯罪分子进行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对减刑的修正规定,
(1)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2)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不同于判刑时候的减轻处罚,针对的是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而现实中能减刑的情况也是非常多的,当然前提肯定是因为满足了规定的减刑条件。
结语
减刑是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裁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只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悔改或立功的罪犯才有可能获得减刑。减刑的条件需要具备一定的抽象性,但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已对其进行细化。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对减刑的执行期限也有所规定。减刑的目的在于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减刑并非对刑罚的减轻,而是对服刑期间的表现给予一定的认可和回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五节死刑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六节减刑第七十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五节死刑第四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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