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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留置时间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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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二条规定:“、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一规定表明:人民和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在未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下,其人身自由进行审查不得超过12小时。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对此有不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机关的人民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这一规定表明: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未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时候可以其人身自由48小时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的这两条规定,显然给了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既可以适用传唤、拘传其人身自由12小时,也可以适用留置其人身自由48小时的选择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机关传唤、拘传超过12小时时,往往用留置作为超时的依据。这样,刑事诉讼法对机关关于传唤、拘传的时间规定就失去了意义。所以笔者认为,人民法规定的留置时间应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吻合,应改为12小时。

我国规定的拘留是比较多的,包括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司法拘留等等。其中刑事拘留仅仅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属于具体的处罚。而不管是谁在实际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都是有时限的,超过规定的时限进行拘留的,则就会构成违法行为。

一、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限是多长

我国规定,机关或人民对于不需要、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并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三日至七日内,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批准逮捕的时间为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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