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的承担方需根据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被告负担执行费;但若是涉及鉴定、评估、检验等费用,由申请方承担;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由双方协商确定,不成时由判决。《人民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原告需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反诉案件则由反诉方同时预交。如预交困难,可向申请缓交。未预交且未提出缓交申请的,将被视为自动撤回起诉。
法律分析
执行费是被告出还是原告出,需要分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但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
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判决。。
《人民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拓展延伸
执行费的法律规定与责任承担
执行费的法律规定与责任承担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涉及到费用支付的问题以及确定费用承担的责任归属。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费主要包括执行费用、公告费用、鉴定费用等。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费用由执行申请人先行垫付,待案件执行成功后,可以向被执行人追偿。责任承担方面,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应当承担执行费用,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判决、裁定或协议另有规定,责任归属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法律规定和责任承担是确保执行费用支付的公平合理性和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
结语
根据《人民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费的支付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被告负担执行费;但若涉及鉴定、评估、检验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时,由判决。执行费的法律规定与责任承担确保了费用支付的公平合理性和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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