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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职工的辞职可以要求恢复吗,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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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辞职有效性取决于其签字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力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病情得到控制的精神病职工应安排适当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严重无法控制的应送医院治疗,治疗终结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法律分析

法律咨询解答

患有精神病的职工签字辞职是否有效,取决于劳动者签字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辞职时有行为能力则辞职有效。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此时自己做出的民事行为一般为无效民事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条,有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拓展延伸

精神病职工的辞职后恢复权益:法律规定与实践分析

精神病职工的辞职后恢复权益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精神病职工辞职后可以要求恢复其权益,但具体的实践情况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需要评估精神病职工的康复情况,确保其具备重新从事工作的能力。其次,雇主和相关机构应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适应措施,以确保精神病职工能够顺利回归工作岗位。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以防止精神病职工在恢复权益过程中受到歧视或不公平对待。综上所述,精神病职工辞职后恢复权益的实践需要综合考虑个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并通过合理的支持和保护措施来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结语

精神病职工辞职是否有效,取决于其在辞职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病职工在病情得到控制后,用人单位应安排适当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病情严重无法控制的应接受医院治疗,治疗终结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在精神病职工辞职后恢复权益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个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护措施,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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