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从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1、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2、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
3、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并且必须是行律关系的主体。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一、行政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则,是指被告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为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再自行收集证据,否则其自行收集的证据将被人民认定为无效证据的证明规则。从而肇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而被人民撤销或确认违法。它不仅作为被告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行为准则,同时亦为人民在行政诉讼中对被告自行收集证据的效力进行认证的规则。根据“行政案卷排除规则”行政机关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以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经形成的“行政案卷”材料作为证据。如果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随意地去补充收集证据,则等同认可被告可以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充分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二、民事诉讼之庭审准备的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4、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核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对于诉讼代理人应当查明其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核对完毕由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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