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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确定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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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诉讼第三人从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1、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2、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3、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并且必须是行律关系的主体;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人民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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