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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诉讼管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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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人身损害诉讼管辖是什么?

当前,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一般来说,这个属于侵权行为之诉,你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侵权诉讼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几种情形?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应否保护。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及最高院有关“诉讼时效”批复的精神,笔者认为应予保护。

3、“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人身损害方面的诉讼属于侵权纠纷,此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是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所在地的行使管辖权。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十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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