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你所称的保险公司是指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那么应当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即使你未主张,也会依职权将其列入。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完毕,而且当事人对此无异议的,就不需要再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如果你所称的保险公司是指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你可以申请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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