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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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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如果对监护权有任何争议,则应在近亲中指定由精神病人的单位或居住地委员会或村委会负责。对指定人员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裁定。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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