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申请应在一年内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在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仲裁庭应提前五日通知开庭,拒不到庭者按撤诉处理。仲裁庭应在四十五日内结案,可适当延期不超过十五日。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不服仲裁裁决可在十五日内向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未履行调解书和裁决书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严格规定了时间和程序要求。当事人应及时提起仲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仲裁庭应及时通知开庭时间,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当事人按撤诉处理。仲裁庭应在规定期限内结案,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应经批准且不得超过十五日。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起诉。当事人应按期履行调解书和裁决书,如有逾期不履行,对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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