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清退要求满足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承租人退出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或公共机构提供给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性住房,不归个人所有。申请公租房需满足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标准、收入财产低于标准以及稳定就业年限等条件。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并同意核实申报信息。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可由用人单位代表职工申请。
法律分析
按照公租房清退的规定,租赁期间,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结语
公租房清退规定了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若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符合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住房,应退出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是国家提供支持的保障性住房,供应给中低收入群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满足条件,如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标准、收入财产低于标准、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等。具体条件由地方确定并公布。申请人须提交真实的申请材料,并同意核实信息。材料齐全的将受理并出具凭证,不齐全的将书面告知补正材料。对于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的公租房,用人单位可代表职工申请。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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