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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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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应包括持有毒品行为,非法持有毒品是贩卖毒品罪的第二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都应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可处死刑,参与有组织国际贩毒活动者也会被重罚。持有鸦片、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不同,刑罚也有所区别。非法持有毒品罪会根据毒品数量进行刑罚,并处罚金。对单位犯罪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也会受罚。对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将会被严厉处罚。

法律分析

这种情况,只定一罪,贩卖毒品罪。持有毒品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犯罪中的一种行为,而不能认定为是单独的犯罪,并且根据立法本意,非法持有毒品罪就是为了在不能找到贩毒罪等其他相关罪名的证据时适用的第二选择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和第三百四十的规定,对于涉及毒品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持有毒品应当视为贩卖毒品犯罪中的一种行为,而非单独的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第二选择罪名,在无法找到贩毒罪等其他相关罪名的证据时被适用。根据毒品的数量和情节严重程度,法律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刑罚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于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参与毒品犯罪的行为,法律将予以从重处罚。对于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情况,应累计计算毒品数量。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根据毒品的数量和情节轻重,法律也做出了相应的刑罚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禁毒委员会根据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开展禁毒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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