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的注意事项和具备法律效力的要素:签写借条时需注意债权益保障、不借给用于非法活动的人、诉讼时效为两年、利息不得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借条要写清借款人和放款人全名、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日期、利息、偿还时间及方式,并有借款人亲自签字确认。
法律分析
一、签写借条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借钱时一定要打借条,如果不打借条,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2、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3、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起诉。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丧失胜诉权。
4、借条中的借款利息如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法律上将不支持。
5、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6、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
7、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二、什么样的借条才有法律效力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结语
签写借条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必须打借条,以保障债权益;2、不要借款给将用于非法活动的人,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3、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应在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起诉;4、借款利息不得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5、借款合同应明确借款人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6、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提供借据可视为完成举证责任;7、对于大额借款,需审查债权人实力、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有效借条应包括借款人和放款人全名、借款金额、时间期限、还款具体日期、利息约定、偿还时间及方式、借款人签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
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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