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 剑川县羊岑乡初级中学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因乙方自愿申请留职创业,经剑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准许乙方离岗创业。现根据《关 同意段金德同志留职创业的批复》(剑人社复〔 〕3号)文件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留职创业期限:从 年2月1日至 年1月31日止,共为5年。
二、留职创业期间,甲方保留乙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并连续计算其工龄,如遇工资调整,按规定给乙方调整档案工资。
三、乙方留职创业期间,保证主动与甲方保持经常联系,每年年末按时寄回填写完整的《大理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留职创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否则,不良后果均由乙方自负。
四、留职创业后,乙方不享受工资、绩效工资、劳保福利,不享受单位任何福利待遇和各种资金补贴、优惠待遇。
五、乙方留职创业期间其住房公积金、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等费用单位部分由甲方按原渠道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己承担,并且每年需向甲方预存壹万元(用 个人缴纳部分)。
六、留职创业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各类安全由乙方自己负责。乙方不得以单位教职工身份从事任何活动,不得以单位名义在外从事经营服务等活动,若因个人经营服务活动或其它种种原因带来的民事、刑事及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本人自负。乙方一切言论和行为要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如从事非法活动,按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七、留职创业期满后,甲方负责期满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一周内回原单位办理入职上岗相关工作,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留职创业期满后,乙方未回原单位办理任何手续的,甲方按规定给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上报主管部门,并与单位解除一切关系。
八、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协议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法规有抵触的,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法规执行。
九、其他未尽事宜按《关 同意段金德同志留职创业的批复》(剑人社复〔 〕3号)文件执行。
十、本协议自留职创业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十一、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 _剑川县羊岑乡初级中学_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签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年3_月_23_日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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