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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标的物未交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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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了在转让合同中,标的物是否有效以及债务的转移问题。转让合同中,如果标的物尚未交付,该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需要满足债务有效存在、可转移性和第三人同意等条件。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并在一定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在转让合同生效前,需要注意转让人的基本情况、转让合同之转让物条款、交接条款、保证金及转让费条款、拆迁补偿条款和转让手续等问题。

法律分析

一、关于转让合同标的物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转让合同中,如果标的物尚未交付,该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满足以下条件:

(a)存在有效的债务。

(b)债务已经产生,且债务人尚未偿还。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转让,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担。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三)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四)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利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倘若合同义务受让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实现。因此,《民法典》明确要求“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二、转让合同生效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转让人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合同之转让物条款。

(三)转让合同之交接条款。

(四)转让合同之保证金及转让费条款。

(五)转让合同之拆迁补偿条款。

(六)转让合同之转让手续。

三、转让合同应该注意哪些细节

1、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转让期限、转租、违约责任、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作为受让人的合法、合理利益。

2、你应当仔细看看你的上家与房东所签的合同内容,明确哪些条款可以继承、哪些可以借鉴,哪些必须重来。方便的话,你还可到所在一条街或附近商铺经营主那里了解这个地带租赁费及上面转让费的一些大致情况。同时在签订店面租赁合同之前,签署合同时双方应当拿出各自身份证或户口簿,签上各自的真实姓名,并写上身份证号码。双方相互“验明正身”等等。

结语

转让合同标的物是否有效的问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存在有效的债务、债务已经产生且债务人尚未偿还、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同时,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且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在转让合同生效前,需要注意转让人的基本情况、转让合同之转让物条款、转让合同之交接条款、转让合同之保证金及转让费条款、转让合同之拆迁补偿条款、转让合同之转让手续等细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 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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