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玩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偷窃他人钥匙是否构成犯罪预备?

偷窃他人钥匙是否构成犯罪预备?

来源:爱玩科技网


偷配他人钥匙是犯罪预备,属于为盗窃创造条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预备犯罪是犯罪的准备工作,尚未发生实际犯罪行为。预备犯、未遂犯与犯罪中止有所区别,后两者是由于外部障碍而未得逞。预备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应根据预备的程度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来追究,但可以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法律分析

偷配他人钥匙是犯罪预备。

偷配他人钥匙目的是盗窃的话,那么偷配钥匙就是的准备行为。如果想窥探隐私之类的,就是侵犯了隐私,属于民事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有两种类型:

一、为犯罪准备工具。

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改造、找寻、购买等多种方式,其目的是为犯罪准备最合手、适用的工具。如为杀人而购买刀子,或自制利刃、火器等,为盗窃准备撬压工具、攀登工具等,为投毒购买毒药等均属为犯罪准备工具。

二、为犯罪创造条件。

为犯罪创造条件是指除为犯罪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全部准备活动,如踩点、跟踪、了解、掌握犯罪对象的活动规律,确定最佳地点和最佳时间,筹集资金、学习攀登、搏斗、诱骗等技巧,均属为犯罪创造条件。

预备犯罪只是犯罪的准备工作,犯罪行为事实上并未实际发生,侵害行为和后果还没有产生。对此,认为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可以比照犯罪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犯罪预备。如为了盗窃而准备钥匙,排除实施犯罪行为的障碍等.应当根据预备的程度和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区别的标志。预备犯、未遂犯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得逞的。即不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愿,而是由难以克服的外部障碍造成的。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被害人的反抗;

(2)第三者的阻止;

(3)自然力的阻碍;

(4)物质的阻碍;

(5)犯罪人能力不足;

(6)认识发生错误等等。例如,张三意图强奸而使用暴力将被害妇女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赶来的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强奸)未得逞;再如李四进入银行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一无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

结语

偷配他人钥匙是犯罪预备,属于为盗窃行为做准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对于犯罪预备,可以考虑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可分为准备犯罪工具和为犯罪创造条件两种类型。预备犯罪只是犯罪的准备工作,尚未实际发生侵害行为和后果。因此,对于偷配他人钥匙等为犯罪行为做准备的行为,应根据其预备的程度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追究刑事责任,但也可以考虑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预备犯罪与未遂犯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受到意志以外的原因的阻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Copyright © 2019- aiwanbo.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