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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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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包括以下具体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

(4)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二、各国刑事立法都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是:

(1)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2)合并原则: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

(3)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4)折衷原则: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

一、加重原则是什么

加重原则是指数罪并罚原则之一。将犯罪分子犯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总和刑以下、数罪中最高刑以上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规定刑期不得超过一定限度。这一原则可以克服吸收原则和并行原则的缺点,便于根据犯罪情况确定适当的原则,但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不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刑期;但最高控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最高有期徒刑不得超过二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前一人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还应当酌情决定执行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的刑期,但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完成后,仍需执行管制。有数罪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缓刑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缓刑的法律后果:

一、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规定的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期满,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

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漏罪没有判决;

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漏罪进行判决,把前后两罪的刑期总和计算,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刑罚执行期限;

三、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规或者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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