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成人及身高超过1.5 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 -1.5 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法律依据:
《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客运秩序
城市要组织领导建设、交通、、工商等部门,统一部署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堵住非法营运车辆的源头。在非法营运车辆活动猖獗的机场、码头、车站、公交线路沿线、大型客流集散点和城乡结合部,对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通勤车、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社会车辆,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车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清理收费项目,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负担
地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等部门,对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计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财政部批准的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项目应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于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项目,不得继续征收,违者要予以严肃查处。
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项目。今后确需开征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一律报经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确需开征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性基金项目,应一律报财政部批准;重要的项目,由财政部报批准。
要加强对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各种检验、检测及其收费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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