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渊源不同、诉讼程序不同、法官权限不同。
1、法律渊源不同。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而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官的权限不同。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3、诉讼程序不同。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
4、共同特点: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国际交往中逐渐融合和交流,相互借鉴对方的优点,形成了一些混合的法律体系。全球化进程的深入,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国际交往中逐渐融合和交流,相互借鉴对方的优点,形成了一些混合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