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国《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法《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把是否必要共同诉讼作为追加当事人的标准。
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种类,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讼或共同应诉的人,叫做共同诉讼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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