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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离婚没离成,还可以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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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没开庭,当事人撤诉的,属于第一次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一、民事债务纠纷起诉后撤诉能否再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但该解释还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可以不予准许。

二、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什么

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民事诉讼中:

(1)《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精神损害赔偿解释》6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人民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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