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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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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 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

不得超过两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

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 的效力消灭。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即: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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