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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自治章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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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可持续发展观的总体思路,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

  第二条: “XX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指在事处

  计生办的指导下,在社区的领导下,在社区居民会议和协商议事会的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组织下,把计划生育法规与本社区实际相结合,促进社区居民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逐步形成“依法自治、有序管理、优质服务”的社区计生管理新格局,推进XX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宣 传

  第三条: 大力弘扬科学、文明、进步的社会主义婚育观,在社区居民中形成“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的婚育新风。

  第四条: 全体社区居民围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五条:在本社区内积极倡导无早婚早育;无计划外生育;无非法收养;无溺婴、弃婴。

  第六条: 积极宣传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正确教育和引导育龄群众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七条: 建立XX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机构,聘请事处计生办主任为顾问,社区为组长,社区居委会主任为副组长,社区管片民警、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站负责人,社区医疗卫生站负责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等为成员,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实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

  第: 在社区医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全体会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营造计划生育宣传氛围;利用人口学校等宣传窗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教育,联系和组织育龄群众参加街道和社区举办的各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培训。

  第九条: 在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监督下,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考核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依法维护社区居民的民主自治权利。

  第四章 措施到位

  第十条: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民主议事、民主监督、居务公开、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管理等项制度,确保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与社区医疗卫生站共同建立“XX社区生殖保健咨询服务站”,扩大自我服务范围。在技术服务上,向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和生殖保健咨询,配合卫生部门搞好计划生育专项干预。

  第十二条: 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冶安管理规定》,社区管片民警、流动人口管理站、小区物业公司与计生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社区房屋租赁公约》规定,社区内房屋租赁实行备案登记制。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要与承租人共同到社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保证书》,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享受优质服务的权利,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有享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权利,应自觉执行计划生育。

  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签定房屋租赁协议时,应及时检查婚育证明,发现计划外怀孕要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有参与、监督、关心、支持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权利。发现有不符合计划生育的行为,积极举报,并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章程由XX社区第六届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实施。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XX社区第六届居民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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