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诈骗案中,财务是知情人员,属于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根据诈骗罪的规定,对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诈骗罪是指违法行为人以
法律分析
在公司诈骗案中,财务是知情人员,属于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根据诈骗罪的规定,对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诈骗罪是指违法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适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行为结构是:行为人有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二、构成诈骗罪后怎么办
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涉嫌诈骗犯罪时,应当主动就近向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相关情况,积极主动配合办案机关做好退赃、退赔工作,争取获得被害人谅解。按照相关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因此,犯了诈骗罪之后应该自首并配合办案机关做好退赃、退赔工作,以争取从宽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构成诈骗罪之后,可以主动向机关自首,如实供述犯罪情况,争取宽大处理,诈骗罪是刑事案件,需要追究诈骗者的刑事责任,涉案情节特别严重,诈骗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需要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在定罪过程中存在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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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延伸
财务在公司诈骗罪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财务部门在公司中负责资金的收付、记录和报告等工作,因此是公司中最容易成为诈骗犯罪的目标部门之一。
在公司的诈骗犯罪中,财务人员通常会涉及到公司资金的转移、调配和使用,如果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自己的账户中,或者虚构开支、虚增费用等行为,就可能构成公司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诈骗罪的刑罚取决于犯罪的数额、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如果财务人员犯有公司诈骗罪,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刑罚,甚至可能被并罚。
财务在公司诈骗罪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果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进行诈骗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在公司诈骗案中,财务是知情人员,属于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根据诈骗罪的规定,对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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