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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