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赠予合同可撤销,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可撤销。公证的赠与合同或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赠与人可因赠与人侵害权益、不履行义务等情形撤销赠与,撤销权行使期限为一年。撤销条件包括无因撤销与有因撤销,有因撤销需受赠人侵害权益、不履行义务等情形,并在一年内行使。继承人或监护人可因受赠人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撤销,行使期限为六个月。
法律分析
一、附条件的赠予合同能否撤销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能被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第二,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第三,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第四,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
(2)有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第二,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第三,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第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结语
附条件的赠予合同能被撤销,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有权撤销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规定,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受此规定。而根据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在受赠人严重侵害合法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有权撤销赠与。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包括无因撤销和有因撤销,但需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此外,继承人或监护人在受赠人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也可在一定期限内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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