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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大病不赔付为由拒赔心脏支架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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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以大病不赔付为由拒绝赔付心脏支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查看保险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大病不保障条款,如果没有,则保险公司无法以此为由拒付赔偿;其次,如果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大病不保障条款,需要确定心脏支架是否属于该条款所列的大病,同时还需要考虑该条款是否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最后,如果心脏支架并不属于大病范畴,那么保险公司无权以大病不赔付为由拒付赔偿。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不得规定不合理的免除保险责任或者降低保险赔偿的条款。

3.《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禁止捆绑交易和不公平条款。

4.《卫生部关于印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大病保险覆盖疾病范围包括癌症、尘肺、职业病、肝炎等。

5.《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示范文本》:大病保障范围应当明确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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