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赠与不可撤销,已交付的赠与物不可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可撤销。根据民法典规定,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权。受赠人有权要求交付赠与财产,赠与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赠与财产毁损或丧失。
法律分析
1、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可以撤销
2、赠与物已经交付的不可以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如向灾区捐款),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六百五十【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不可撤销赠与的情形及其法律效力
不可撤销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后,无法撤销或收回所赠与的财产。其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人明确表示不可撤销的赠与意愿、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书面协议规定不可撤销、赠与财产已经实际交付给受赠人等。不可撤销赠与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赠与人失去对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受赠人获得对财产的所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可撤销赠与一旦成立,赠与人无法擅自变更或撤销,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如受赠人丧失资格或赠与行为存在欺诈等。因此,不可撤销赠与的情形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受赠人享有合法的权益保护。
结语
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可撤销,赠与物已交付亦不可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如向灾区捐款,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撤销。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赠与财产,若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毁损或灭失,赠与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撤销赠与是赠与人失去对财产所有权和支配权,受赠人获得合法权益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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