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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民事调解案件的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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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件的记录并不等同于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案底。根据最高人民的解释,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无请求权的第三人需同意承担责任。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应记录在笔录或附卷中,由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拒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法律分析

民事纠纷,由负责管辖并裁决,会对民事纠纷案件存档。所以,民事纠纷案件,当然会有案件记录(案底)。但这里的案底只是的案件档案,不是行政处罚案底,也不是刑事犯罪案底。

民事调解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人民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裁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拓展延伸

民事调解案件的存档查询方式

民事调解案件的存档查询方式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首先,当事人可以直接前往相关或调解机构的窗口,提供案件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其次,可以通过在线查询平台,如官方网站或电子调解平台,输入案件信息进行查询。此外,还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或调解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案件信息进行查询。需要注意的是,查询时需提供准确的当事人姓名、案件编号等信息,以确保查询结果的准确性。通过以上方式,当事人可以方便地查询到民事调解案件的存档信息,以便参考或使用。

结语

民事纠纷案件在裁决后会被存档,这些案底是的档案记录,并非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案底。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案件涉及第三人责任时需征得其同意。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可制作调解书。查询民事调解案件存档可通过窗口、在线平台或电话咨询等途径进行,提供准确信息以确保查询结果准确。这些途径为当事人提供了方便查询民事调解案件存档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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