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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药品质量标准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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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药品质量标准的主要内容是药品名称、性状、鉴别、杂质检查、含量测定、生物检定等。药品的质量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药政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

法律客观: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
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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