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对中级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中级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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