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玩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江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江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来源:爱玩科技网


本文介绍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规定和流程。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每月需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而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向单位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然后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转账业务。

法律分析

(一)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每月按照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购买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拓展延伸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规定,江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具体流程如下:

1. 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资证明等。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提取申请,确认提取人符合相关条件后,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3. 提取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江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确保提取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结语

住房公积金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每月应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对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以及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Copyright © 2019- aiwanbo.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