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仪器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xx市路,邮政编码:
电话:
负责人:林++++,职务经理
被告:熊
住所:xx市xx区久安乡打通村堵鲁组32号
电话: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23,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x年6月22日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全站仪和++++铝合金脚架等配件,总价款2x,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在x年x月25日付清货款。还约定逾期付款时,按1%/天支付滞纳金。被告熊于x6年6月22日收取了全部合同标的物并出具签字盖章的《合同货品签收单》。
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根据《合同法》10x条、114条应当承担支付价款和支付违约赔偿金的法律责任。被告应当支付货款23,000元,还应按合同支付逾期滞纳金23,000元(已经大幅减少),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0x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致
xx市xx区人民
原告:++++仪器有限公司
分公司
负责人:
x年六月十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