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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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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为规范康复医院新入编制外员工试用考核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卫校(康复医院)所有试用期员工。

  三、试用期考核管理

  1.新员工被录用后,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根据情况,新员工在入职试用内参加入职培训,培训考核成绩作为转正条件之一,考核成绩满70分以上者与之签订派遣合同。

  3.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试用,不录用:

  3.1无故旷工1天及以上的;

  3.2每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的;

  3.3每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的;

  3.4试用期结束考核成绩为“差”的;

  3.5单项考核成绩不足50%的;

  3.6明显不能胜任工作的;

  3.7违反规章制度规定的。

  4.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试用期一个月:

  4.3试用期满,考核成绩为“一般”的;

  4.4医院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5.试用期满,考核成绩为“良好”及以上的,按期转正。试用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在

  集体组织的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的,经单位批准,可以申请提前签订派遣合同,但

  试用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6.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试用期考核

  7.1新入职员工考核由其医院办公室负责,卫校、门诊部新入职员由校办公室负责。

  7.2考核内容及标准:见《试用员工转正评价表》

  7.3考核成绩在90(含)~100分的为“优秀”,80(含)~90分的为“良好”,70(含)~80分的

  为“一般”,70分以下的为“差”。

  四、转正、延长和试用终止

  1.员工于试用期结束前填写《试用员工转正自我评价表》,提交办公室,合格者在试

  用期满医院与其签定派遣合同。

  2.根据第三条第4款延期转正的,由办公室下发书面延期转正通知单。延长试用期内

  仍不符合要求的,下发终止试用通知单,终止试用,不录用。

  3.根据每三条第3款终止试用的,由人事部门下发终止试用通知单,解除劳动合同。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康复医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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