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靠隔离进入罐内作业的设备必须和其他设备、管道可靠隔离,绝不允许其他系统中的介质进入检修的罐内。
(2)切断电源有搅拌机机械装置的设备,进入罐内作业前应把传动带卸下,启动机械的电机电源断开,如取下保险丝、拉下闸刀等,并上锁使在检修中不能启动机械装置,再在电源处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告牌。上述措施采取后应有人检查确认。
(3)空气置换凡用惰性气体置换过的设备,人罐前必须用空气置换惰性气体,并对罐内空气中的含氧量进行测定。罐内动火作业除了罐内空气中的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动火规定外,氢含量应在18%~21%的范围。若罐内介质有毒,还应测量罐内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浓度。
(4)罐外监护罐内作业一般应指派两人以上作罐外监护。监护人应了解介质的理化性能、毒性、中毒症状和火灾、爆炸情况;监护人应位于能经常看见作业罐内全部操作人员的位置,眼光不得离开操作人员;监护人除了向罐内作业人员递送工具、材料外,不得从事其他工作,更不准擅离岗位;发现罐内有异常时,立即召集急救人员,设法将罐内受害人员救出,监护人应从事罐外的急救工作;如果没有代理监护人,即使在非常时候,监护人也不得自己进入罐内;凡进入罐内抢救的人员,必须根据现场的情况配备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及安全带等防护用具。决不允许不采取任何个人防护而冒险人罐救人。
(5)用电安全罐内作业照明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使安全电压在干燥的罐内不大于36V,在潮湿环境或密闭性好的金属容器内不大于12V;若有可燃性物质存在时,还应符合防爆要求。悬吊引灯时不能使导线承受张力,必须用附属的吊具来悬吊;引灯的防护装置和电动工具的机架等金属部分应该用三芯软线或导线预先可靠接地。
(6)个人防护罐内作业前应使罐内及其周围环境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戴防毒面具人罐作业,这时防毒面具务必事先作严格检查,确保完好,并规定在罐内停留时间,严密监护,轮换作业;罐内空气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均符合安全规定时才能进行作业,还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罐内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工作鞋;衣袖、裤子不得卷起,作业人员的皮肤不要露在外面;不得穿戴沾附着油脂的工作服;有可能落下工具、材料及其他物体或漏滴液体的场合,要戴安全帽;有可能接触酸、碱、苯酚之类腐蚀性液体的场合,应戴防护眼镜、面罩、毛巾等保护整个面部和颈部;罐内作业一般穿中筒或高筒橡皮靴,为了防止脚部伤害,也可以穿翻毛牛皮靴等工作鞋。
(7)急救措施根据罐的容积和形状、作业危险性大小和介质性质,作业前做好相应的急救准备工作。对直径较小,通道狭窄,一旦发生事故进入罐内抢救困难的作业,下罐前作业人员就应系好安全带。安全带以备有腰带(胸带)及肩带,用肩胛骨的铁环吊起来的构造为好,以便把罐内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势拉上来。操作人员在罐内作业时,监护人应握住安全带的一端,随时准备好把操作人员拉上来。罐外至少准备好一组急救防护用具、如隔离式面具、苏生器等,以便在缺氧或有毒的环境中使用。罐内从事清扫作业,有可能接触酸、碱等物质时,罐外预先准备好大量的清水,以供急救用。
(8)升降机具罐内作业用升降机具必须安全可靠。使用的吊车或卷扬机应严格检查,安全装置齐全、完好,并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负责操作;在罐内使用梯子时,最好将其上端固定在罐壁上,下端应有防滑措施,根据情况也可采用吊梯。
1、目的:建立高处作业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登高作业
3、责任者:安全部、登高作业单位
4、程序:
4.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定义:化工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4.2.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4.2.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4.2.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2.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特殊高处作业。
4.2.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4.2.2.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4.2.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2.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4.2.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4.2.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4.2.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2.3在化工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2.3.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4.2.3.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4.2.3.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2.3.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3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必须做到:
4.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化工部颁发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节及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3.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3.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3.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3.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4.3.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
4.3.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4.3.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4.3.14.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4.3.16.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4.4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4.4.1.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
4.4.2.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4.3.10m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部主管审批签字,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4.4.10m以上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安全部审批,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5执行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几点说明:
4.5.1.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为两联,一联审批单位存查,一联交施工单位,以便及时检查,一旦发生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
4.5.2.该许可证适用于各个环节、各个时期的一切高处作业过程。凡是下达的施工任务中,符合高处作业定义的作业必须执行。
为了加强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和公共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主管部门鉴定批准,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4、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组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各生产队长负责各种爆破工作;
5、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6、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新的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三个月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
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要根据地质结构,在确保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设计爆破方案,确定爆破参数,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顺序及方向),并负责指导实施,负责爆破质量。
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装炮前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装炮时必须佩带安全帽,并清退无关人员离开现场。
11、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装220v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12、爆破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的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和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隐蔽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道路必须畅通;
13、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应穿戴产生静电的衣物;
14、人工装药应用木质或竹制的炮棍。用装药器装药时,装药器必须符合要求;
15、起爆网络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联接。敷设起爆网络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
16、爆破后,爆破负责人带领爆破员亲自对爆破作业区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发现哑炮及时清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处理的,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发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员及机具方可进入现场。
17、爆破结束后,必须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18、每次爆破后,都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爆破记录;
19、进行爆破作业时,由爆破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调动有关人员,对违反本制度和公司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有权进行处罚。
20、爆破负责人遇到特殊、重大情况时要逐级上报,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公司利益的问题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21、爆破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爆破理论知识、相互交流学习、总结经验,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22、每年度或一个较大的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
23、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一、 总 则
1.1 动土作业是指生产区内部地面、埋地电缆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公司范围内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井、钻孔、打桩等各种动土作业。
1.2 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证。
二、作业管理
2.1 动土前,本公司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现场交底,并负责贯彻落实。
2.2 动土前,施工单位必须与本厂取得联系,应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和施工要求,查清动土地点的地下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由生产部和动土地点所属国土资源单位联合签发《动土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2.3 动土中,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动土许可证》上规定的安全措施和审批人员提出的补充要求,不准擅自撤消或改变安全措施。
2.4 动土中,若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别的物品时,必须立即停止动土,并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
2.5 在临近电缆、电线的位置动土时,应小心谨慎、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锹和抓斗等强行深挖。
2.6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时,应该视挖掘强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况的必要安全措施。
2.7 动土中被暴露的电缆、管线等,应及时妥善保护,迁移电缆和悬吊电缆火线时,必须停电,经验电后方可进行。
2.8 挖掘土方应该由上而下逐层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且应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况发生。
2.9 动土完毕,现场的沟、坑等应及时填平,否则,应该设置围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指示。
2.10《动土许可证》审批后,应交动土执行人随身携带,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土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11 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 附 则
3.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高空坠落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及外单位人员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所有高处作业。
3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生产部门负责技术验证和现场指挥。
4工作程序
4.1高处作业分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
4.1.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特级高处作业。
4.1.2特殊高处作业分类
(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1.3以下情况均视为高处作业:
(1)凡是框架结构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
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2高处作业要求:
4.2.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2.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2.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应为高挂低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2.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部门总监、经理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2.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4.2.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2.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电压线路。
4.2.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检查吊笼和拉绳是否牢固、可靠,承载物重量不能超出吊笼所承受的额定重量,同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有专人监护。
4.2.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2.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2.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2.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2.13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
4.2.14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4.2.15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4.3高处作业许可
4.3.1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3.2《高处作业许可证》由联络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前要要亲自或指派专人到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3.3《高处作业许可证》由联络部门归档管理,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督导检查。
4.3.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验查《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3.5对工期较长的施工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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