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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排气筒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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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排气筒管理要求

为确保各子公司顺利完成新版《排污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安全 环保部查阅了相关标准, 编制了废气排气筒的管理要求, 希望这份材 料对各子公司的废气合规整改工作能有所帮助。 一、 关于废气无组织和有组织排放的界定

(一 ) 法规要求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19-2017 )规定:

废气排放监测内容分为有组织排放监测和无组织排放监测。 有组织排放监测是检测排气筒的废气污染物排放速率和 排放

浓度,无组织监测是检测厂界废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

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规定:无组

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 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 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

排气筒出口排出的污染物扩散后落地点跟排气筒的高度 有关,排气筒高度越高, 排气筒出口排出的污染物扩散后落地 点离排气筒越远; 故低矮排气筒出口排出的污染物扩散后落地 点离排气筒较近,可能在厂界内。因此,厂区内低矮排气筒越 多,会造成厂界无组织监测点废气污染物浓度超标或浓度增加。

3. 广东省地方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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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 和其他有害污染物均称为无组织排放。

(二 ) 现状

部分子公司应该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的场所,目前废气 无组织

排放,如: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

(三 ) 结论

1. 从以上标准可以看出,只要污染物是经排气筒排放的,即 使是

经低矮排气筒排放,也是属有组织排放。

2. 厂界监控点污染物浓度高低与企业内低矮排气筒数量有直 接关

系,一旦各子公司厂界监控点污染物浓度超标或接近 排放限值,须考虑对存在的低矮排气筒进行整改。

二、关于废气排气筒高度的设置要求

(一 ) 法规要求

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规定:新污

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 15 米,还应高出周围 200 米 半径范围的建筑 5m 以上。

2.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 DB32/3151- 2016)规定: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表中排气筒的高 度分

为:15m、20m、30m、40m、50m 共5 个等级)排放 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 200 m 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 5 m 以上。

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44-93 规定:排气筒高度不

低于 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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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规定:燃

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 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 200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 上。

(二 ) 现状

1. 各子公司环评中批复要求的排气筒高度都超过了 15m ,而 实

际有些排气筒高度达不到 15 米的要求。

2. 部分安装了燃气锅炉的子公司,无法满足“新建锅炉房的 烟囱

周围半径 200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 其烟囱应高出最 高建筑物 3m 以上”的要求。

(三 ) 结论:

1. 生产车间、 QC 实验室及药物研究院的废气排气筒 经了解,各

子公司生产车间、实验室及新品研发产生的废气 绝大部分是通过两种方式排放:

(1) 废气通过排风管道引至天台, 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对 外

环境排放,此类排气筒大部分能够达到 15 米。

(2) 废气通过排风管道引至技术夹层, 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 后

直接排入夹层或通过夹层侧墙的百叶窗对外环境排 放,此类排气筒高度基本达不到 15 米。

2. 排放恶臭污染物的排气筒

3. 各子公司排放恶臭污染物的排气筒主要有: 污水站废气治 理

设施排气筒、 中药渣堆场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及环评中 涉及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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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治理设施排气筒, 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44-

93)规定: 排气筒的高度不低于 15m 。须请 各子公司确认排气筒

的高度能否满足 15 米的要求。 此标准不同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GB16297- 1996)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2/3151-2016 ),这两个标准中规定了“当排气筒高度不 能满足 15m 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须严格 50%的要求执行”; 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44-93 )规定的“排气筒的高 度不低于 15m”为硬性指标,也没有排气筒高度低于 15m 时,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可以严格 50%的规定。

3. 燃气锅炉的排气筒

除股份公司使用生物质锅炉, 其他在使用锅炉的子公司都 是燃气锅炉,根据法规要求, 子公司燃气锅炉烟囱高度须满足 以下

3 个条件:

( 1) 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满足 8m;

( 2) 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符合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3) 新建的锅炉房烟囱高度须满足: 周围半径 200m 距离内有 建

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三、如何对废气污染物进行检测

(一 ) 法规要求

1. 无组织废气及有组织废气检测项目

序号 1 废气排放方式 无组织排放(厂界) 检测项目 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4 / 11

1. 废气污染物排放速率; 2 有组织排放(排气筒) 2. 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2.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2/3151- 2016 )规定:

1)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的要求

1) 排气筒高度原则上不应低于 15 m ,若低于 15 m ,其 最高

允许排放速率标准值按标准附录 A 的外推法计算 结果再严格

50%执行。

2) 排气筒高度处于表 1 《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排放 限值》

所列的两个排气筒高度之间时(如排气筒高度 大于 15 米,小于 20 米),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标准值 按标准附录 A 的内插法计算结果执行。

3) 企业内部有多根排放同一种污染物的排气筒时,若两 根排气

筒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 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 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 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 算方法参照标准中的附录 B。

4)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标准中的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 应高出

周围 200 m 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 5 m 以上, 不能达到该项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 速率标准值严格 50%执行。

2)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浓度的要求

当排气筒高度< 15m 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 2《厂 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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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排放限值》 5 倍执行。

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GB16297-1996 )规定: 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 还应高出周 围 200

米半径范围的建筑 5 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 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 50% 执行。 此条与《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 DB32/3151-2016 )要求一样。

2) 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 15 米,若排气筒必须低于 15 米时, 其排

放速率标准值按标准中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 50% 执行。 此条与《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 DB32/3151-2016 )要求一样。

3)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 (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 生 )的

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 应合并视为 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 且排放同 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 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 附录 A。 此条与《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 DB32/3151-2016 )要求一样。

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44-93 规定:排气筒高度不 低于

15m ,排放的恶臭污染物排放量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 排放标准。 5. 建有燃气锅炉的子公司, 在满足本文件第二条结论中“燃气 锅炉

的排气筒”的3 个条件前提下,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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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GB13271-2014 )进行检测。

(二 ) 结论

1. 江苏省内子公司废气污染物检测执行标准。

序号 污染物名称 执行标准 1.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 备注 物 排 放 标 准 》1 VOCs ( DB32/3151- 2016); 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标准中有相同指标的, 取其中严的要求执行。 ( GB16297-1996 )。 颗粒物 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 1.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 物 排 放 标 准 》3 恶臭 ( DB32/3151- 2016); 2. 《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标准中有相同指标的, 取其中严的要求执行。 准 》 ( GB14544-93 )。 锅炉废气 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 执行标准 1. 子公司省标(直辖市标准) ; 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 江苏省外子公司废气污染物检测执行标准

序号 1 污染物名称 VOCs 备注 标准中有相同指标的, 取其中严的要求执行。 标准中有相同指标的, 取其中严的要求执行。 标准中有相同指标的, 取其中严的要求执行。 ( GB16297-1996 )。 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 颗粒物 ( GB16297-1996 ); 2. 子公司省标(直辖市标准) 。 1. 子公司省标(直辖市标准) ; 3 恶臭 2. 《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 GB14544-93 )。 锅炉废气 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 3. 排气筒高度达不到 15m 的排气筒是否需要进行整改, 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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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提高

从安全环保部了解的情况看, 各子公司环评中批复要求的 排气筒高度都超过了 15m ,而实际有些排气筒达不到 15 米的 要求,且存在等效排气筒的情况,经综合考虑,各子公司须开 展以下工作:

1) 对于排气筒高度不能满足 15m 且存在等效排气筒的情况, 需先按

照等效排气筒的计算方法算出排气筒的最高允许 排放速率后, 再按照算出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 50%进行 计算,并请检测单位复核,如果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达标, 且有一定的富余度, 这种情况可不对排气筒高度进行整改; 例如:某车间楼顶有 10 个排气筒,这 10 个排气筒是 属于等效排气筒,那么等效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就 是 10 个排气筒的排放速率之和;如果排气筒高度同时不 能满足 15m ,那么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在 10 个排 气筒排放速率之和的基础上再严格 50%,即等效排气筒的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是所有排气筒排放速率之和的 2 倍,按 照上述计算方法算出的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达标, 且 有一定的富余度,这种情况可不对排气筒高度进行整改。 ( 2) 对于排气筒高度不能满足 15m 的,经计算后(不论是否 存

在等效排气筒) 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不达标, 或接近最 高允许排放速率,子公司须分析造成超标的原因是由废气 治理设施工艺问题还是由排气筒高度不够引起的, 依据分 析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排气筒合并的要求

(一 ) 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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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1997.09.21)

规 定: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 (烟囱 )

(不论其 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 ),在不影响生产、 技术上可行

的条件下, 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 (烟囱 )。

2.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2/3151-2016 ) 规定:企业内部有多根排放同一种污染物的排气筒时,

若两根 排气筒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 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 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 应以前 两根的等效排气筒, 依次与第三、 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等 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参照标准中的附录 B。 以集团有限公司固剂 3 号车间为例,楼顶排气筒的 数量比较集中, 按照以上标准计算, 被视为等效排气筒的数量 至少有十多个, 等效排气筒的排放速率是累加的, 参照标准中 的附录 B 计算,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就会增加十多倍, 很可能会导致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超标。

(二 ) 结论

1. 夹层内的排气筒合并要求 建议各子公司先按照是否存在等效排气

筒、 高度是否> 15m 、 是否比周边 200m 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高

5 m 以上 3 个要求,综 合计算出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再和实际检测

出的值进行对比,依 据对比结果综合评估。

( 1) 如果检测出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远低于法定标准中最高 允许

排放速率, 且由于合并后会影响建筑物外观, 我们建 议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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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排气筒合并;

( 2) 如果建筑物是“回”字型的,排气筒设在“回”的内侧,此建

筑物合并排气筒后, 不会影响建筑物的外立面效果, 且排 气筒合并后能节约检测和维护成本, 建议进行排气筒合并;

( 3) 如果计算后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接近或者超过标准中的 最高

允许排放速率,出现此种情况可先对夹层内的等效排 气筒进行合并,如果合并后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达 标,就不需要将排气筒伸出夹层外, 也就是不要再将排气 筒高度提高到

15 米,这样既符合法规标准,也不会影响 建筑物外立面效

果。

2. 建筑物顶部的排气筒合并要求 建议各子公司先按照是否存在等效

排气筒、 高度是否> 15m 、 是否比周边 200m 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高 5 m 以上 3 个要求,综 合计算出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再和实际检测出的值进行对比,依 据对比结果综合评估。

1) 如果远低于法定标准,各子公司可不进行排气筒合并; 2) 如果从节约排气筒的检测及维护成本考虑, 且在技术允许

的前提下,建议各子公司对排气筒进行合并。

由于该要求是依据国家、广东省及江苏省现行的标准所编写的, 如果各子公司所在省份(直辖市)对排气筒管理另有标准要求的,请 按照子公司所在省份(直辖市)的要求执行。

各子公司对该要求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安全环保部联系, 安全环保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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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跟大家一起把存在的问题梳理清楚, 针对存在的问题共同讨论制 定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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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部

年 6月日201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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