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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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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摘要:

1.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的内容 2.上海市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3.致残 1-4 级工伤人员的待遇 4.致残 5-6 级工伤人员的待遇 5.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的实施办法 正文: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是关于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详细说明,旨在为工伤人员提供全面的福利保障。本文将根据该简表,介绍上海市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各级工伤人员的待遇以及实施办法。

首先,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此外,原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在 2011 年 7 月 1 日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也将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了解致残 1-4 级工伤人员和致残 5-6 级工伤人员的待遇。对于致残 1-4 级工伤人员,他们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其中,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若计算结果低于 36 元乘以与伤

残等级相应的月份数,差额部分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负伤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 85%,三级伤残为 80%,四级伤残为 75%。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待遇。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分别按照 3 个不同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 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 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 30%。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致残 5-6 级工伤人员,他们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计算结果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300%,则按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若计算结果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60%,则按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

综上所述,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旨在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遭受意外伤害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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