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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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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河北省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办法》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是结合本省实际对《办法》的具体说明。《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说明。

第四条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本辖区内申请的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受理、制剂标签说明书的审查备案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药品检验所及设区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工作。

第二章 制剂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临床前研究

第五条 进行医疗机构制剂研究的必须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所用试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应当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制剂的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样品的试制、配制等。对委托项目应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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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的试制单位应是委托配制单位。

第七条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批准后发生专利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解决。

专利权人可以依据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最终裁决或者人民认定构成侵权的生效判决,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侵权人的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据此注销侵权人的医疗机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

第九条 申请制剂所用的药用物质应当具有法定标准。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并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如使用了尚无法定药材标准的中药材,应建立该药材质量标准,经省级药品检验所进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后与制剂一同申报。

第二节 临床研究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人在完成临床前研究后,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附件一),向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和制剂实样。

第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报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开具《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三),逾期未通知的自收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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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察,填报《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考查报告表》(附件四),抽取连续三批检验用样品,并填报《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抽样单》(附件五)向所在市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书》(附件六),并将检验用样品连同相关资料一并转送市药品检验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将审查意见、考察报告及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

在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受理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现场考察等工作,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填写《退审通知书》(附件七)并告知申请人,退回其申请,同时抄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接到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出具注册检验报告书及标准复核意见,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申请人。

第十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接收全部资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工作,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申报资料通知》(附件八),申请人应一次性将资料补充完整。符合规定的,发给《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附件九)及经审定的制剂质量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医疗机构制剂审批意见通知书》(附件十),并说明理由。

第三节 临床研究的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本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临床研究应设立对照组,试验组受试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及相关统计学的要求,最少不得少于6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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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已批准的临床试验,所在地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进行监督检查。临床研究时间超过一年的,申请人应每年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研究进展报告。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实验中发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严重不良事件; (2)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 (3)临床试验用药物出现质量问题的; (4)已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无效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

的和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或其他情形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

第十 申请人在取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后,逾期一年未开展,三年未完成临床研究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研究的,应重新申报。

第四节 制剂配制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完成临床研究后,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临床研究总结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全部资料起4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审评,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申报资料通知》,申请人应一次性将资料补充完整。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做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注册批件》(附件十一)及制剂批准文号,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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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已取得该制剂批准文号,需要改变其剂型和用药途径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收申请人的申报资料后按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办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收到全部资料后应按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审批。

第三章 调剂使用

第二十二条 调剂使用按《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二十九条办理,有关实施细则另行规定。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附件十二)、《调剂使用批件》(附件十三)

第四章 补充申请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如变更医疗机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所载明的有关事项应按补充申请办理。临床实验期间需变更上述事项的,按补充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是已取得该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变更制剂规格、修改制剂质量标准、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改变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的适应症、变更服用剂量或者适用人群范围等补充审批事项,申请人按要求向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表》(附件十四),并报送有关资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补充申请资料后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受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抽取一批检验用样品,向当地市药检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市药检所按细则第十三条检验。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将审查意见及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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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全部资料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审评,并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做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附件十五);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医疗机构制剂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批件应与原医疗机构制剂批件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变更配制单位名称、改变制剂的有效期、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等补充申请事项,申请人应向当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资料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并在注册证变更栏中加盖公章,同时告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五章 再注册

第二十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的申请人已取得该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申请人应在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再注册申请,并填写《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附件十六),按要求报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资料。(见附件二十二)

第二十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再注册申报资料后按细则第十一条受理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全部资料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再注册的决定。准予再注册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10个工作内通知申请人,予以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附件十七),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决定不予再注册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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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注册,并注销制剂的批准文号:

(1)依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制剂;

(2)依据《办法》第四十条不予再注册的制剂;

第六章 中药制剂的委托配制

第三十二条 委托配制的办理条件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附件十八)及资料后,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受理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接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委托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准予委托配制的,应自批准决定做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附件十九);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有效期不超过该制剂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配制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办理委托配制的延期手续。

第三十六条 申请委托配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附件十八); (二)委托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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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配制制剂的质量标准、配制工艺; (五)委托配制合同;

(六)委托方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对受托方技术人员、厂房(制剂室)、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的考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 变更委托配制单位除按三十六条规定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前次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复印件; (二)前次委托配制期间,配制及制剂质量情况的总结。 第三十 委托配制申请延期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延期申请表》(附件二十); (二)前次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 (三)前次委托配制期间,配制及制剂质量情况的总结; (四)前次《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

第七章 监督管理及注册检验

第三十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停止配制,并提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其制剂批准文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撤销制剂批准文号申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制剂予以撤销批准文号。

第四十条 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省及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制剂注册检验工作,市药品检验所不能检验的制剂应送省药品检验所。接受委托起草质量标准的药品检验所不得负责该制剂质量标准的技术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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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检验工作。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必须对制剂质量标准进行技术复核和样品检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在河北省行政管理范围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属同一个法定代表,且《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所载明的配制范围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范围相符,其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的医疗机构制剂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后,可以共同使用。

第四十三条 “制剂质量标准技术复核”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所对所申报制剂的质量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项目和指标能否控制制剂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样品检验,是指药品检验所按照申请人申报的制剂质量标准对样品进行的检验。

第四十四条 “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的通知,一次性将资料补充完整” 。是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制剂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后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4个月内一次性将要求补充的资料补充完整。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料的,省局对该申请予以退审。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收费。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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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 附件二:医疗机构制剂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三:医疗机构制剂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四: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考察报告表。 附件五: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抽样单。 附件六: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通知书。 附件七:医疗机构制剂退审通知书。

附件八: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审评补充申报资料通知。 附件九: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 附件十:医疗机构制剂审批意见通知书。 附件十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 附件十二: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 附件十三: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 附件十四: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 附件十五: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 附件十六: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 附件十七: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批件。

附件十八:医疗机构制剂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 附件十九:医疗机构制剂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 附件二十:医疗机构制剂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延期申请表。 附件二十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二十二: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二十三: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200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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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受 理 号: 受理日期: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

制 剂 名 称: 剂 型:

申 请 人 : (盖章)

剂型类别:□中药制剂 □化学药制剂 申报类别:□制剂申报临床 □制剂申报配制 是否委托配制: □是 □否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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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申请人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中载明的名称一致。 2. 填表应当使用中文简体字,必要的英文除外。文字陈述应简明、准确。

3. 辅料:对处方使用的每种辅料均应填写,包括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等。处方量按1000制剂单位(片、克、毫升)计算。 4. 委托配制: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填写表中相关内容。

5. 本表须打印,A4纸张,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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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 名称 通用名称 汉语拼音 剂型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医疗机构 制剂许可证》 规格 执行标准 邮编 申请人 编号 制剂配制 地址 联系人 电子邮件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受托方单位 名称 规范》认证证书)编号 品生产质量管理 制剂室 (签字) 委托配制 委托配制期 限 联系人 制剂配制单 位法人代表 电话 制剂配制地址 13

□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委托配制资料 □委托配制合同 □委托方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受托方现场考核意见 处方及工艺(包括所用辅料) 适应症或者功 能与主治 主要药效学研 究项目及结论 稳定性试验研 究项目及结论 毒理研究项目 及结论 临床研究试验 结论 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查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14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 所附资料项目 申请减免资料项目及理由 声 明 我们保证:①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②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交资料、样品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其中实验研究的方法和数据均为该药品所采用的方法和由本药品得到的实验数据;③如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公章)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形式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 局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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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编号:

制剂名称: 规 格: 包装规格: 申请事项: 申 请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经形式审查,上述申报资料基本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申报资料要求,予以受理。是否批准须经审查后决定。本件不得作为其他证明使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

经办人:

年 月 日 本件一式三份,交申请人一份,申请资料原件中留存一份,省局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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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NO:

制剂名称: 规 格: 包装规格: 申请事项: 申 请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经形式审查,该申报资料不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申报资料要求,不予以受理。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不受理理由: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

经办人:

年 月 日

本件一式三份,交申请人一份,申请资料原件中留存一份,省局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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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考查报告表

制剂名称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 负责人签字 样 品 试 制 生产设施 检验日期 质量检验 检验原始记录 质检仪器 及设施 现场考 核结论 1. 2. 3. 4. 完整□ 基本完整□ 不完整□ 批号 试制日期 主要投料量 产量 规格 (公章) 年 月 日 试制原始记录共 页 完整□ 基本完整□ 不完整□ 适应□ 基本适应□ 不适应□ 负责人 适应□ 基本适应□ 不适应□ 生产设施和设备是否具备配制该制剂的基本要求 是□否□ 检验仪器是否满足该制剂质量标准的检测基本要求 是□否□ 三批中试的原始生产记录和检测记录是否完整 是□否□ 药学人员是否满足该制剂生产、检测基本要求 是□否□ (签名) 考核报告人 考核职能处负(签名) 责人 省或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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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抽样单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以下品种进行抽样:

制剂名称 被抽样单位负责人 抽样人 批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数量 请仔细核对样品名称、批号及数量,并妥善保管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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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通知书

药品检验所:

我局已受理如下制剂的注册申请,现将样品和有关申请资料送你所,请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制剂注册检验,出具制剂注册检验报告,并按规定报送结果。

制剂名称: 剂 型: 规 格: 包装规格: 申 请 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 机: 样品来源: 特别说明:

附件:1、本申请有关资料一套

2、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抽样记录及凭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件一式三份,药品检验所、申请人、省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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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退审通知书

受 理 号:

制剂名称: 剂 型: 规 格: 申请事项: 申 请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根据《医疗机构注册管理办法》,经现场考察不符合有关规定,经我局审核,同意资料退审。

退审理由: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件使用于资料尚未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申请 本件一式三份,交申请人一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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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审评补充申报资料通知

申报单位: 品种名称:

经审评,所报资料尚不完全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需补充下列资料: 一、药学应补充完善的内容: 二、药理应补充完善的内容: 三、临床应补充完善的内容: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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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

受理号: 批件号:

通用名称 制剂名称 汉语拼音 制剂类型 单位名称 申请人 制剂配制地址 自制: 委托: 剂型 规格 审批结论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附件 质量标准、说明书 备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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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审批意见通知书

受理号: 批件号:

制剂名称 剂型 规格 包装规格 名 称: 制剂分类 医疗机构 配制地址: 申请内容 审批结论 申请理由 附件 主送 抄送 备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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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一: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

受理号:

通用名称 制剂名称 汉语拼音 制剂类别 规 格 单位名称 申请人 剂型 有效期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编号 制剂配制地址 批准文号有效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质量标准、说明书 委托配制单位 审批结论 批准文号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抄报单位 附件 备注 至 年 月 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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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二: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

受理号:

制剂名称 规格 批准文号 申请理由 使用范围 调剂数量 医疗机构单位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制剂配制单位名称 制剂配制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使用期限 调出方 法人代表 (签字及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及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剂型 有效期 至 年 月 日 调入方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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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三: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

受理号: 批件号: 制剂名称 规 格 批准文号 调剂数量 使用范围 使用期限 单位名称 调出方医疗机构 地 址 制剂配制单位名称 制剂配制地址 调入方医疗机构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附件 单位名称 地 址 剂 型 有效期 备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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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 受 理 号:

受理日期: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表

制 剂 名 称: 批 准 文 号: 补充申请事项:

申 请 人 : (盖章)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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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名称 剂型 批准文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传真 汉语拼音 规格 执行标准 联系电话 手机 补充申请事项 □ 1、改变制剂规格。 □ 2、修改制剂检验标准。 □ 3、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 报省局审批补充□ 4、改变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申请事项 □ 5、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化学药品的适应症。 □ 6、变更服用剂量或者适用人群范围。 □ 7、改变制剂的有效期 报市局备案补充申请事项 □ 8、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 □ 9、改变制剂单位名称 其他 29

申请变更 的具体 内容 原批准内容 申请变更为 变更原因 我们保证:1、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交资料、实验数据、样品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3、如查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单位机构名称、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形式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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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五: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

受理号: 批件号:

通用名称 制剂名称 汉语拼音 制剂类别 规格 批准文号 单位名称 申请人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编号 制剂配制地址 补充申请事 项 审批结论 剂型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有效期 至 年 月 日 附件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抄报单位 备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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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六: 受 理 号:

受理日期: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

制 剂 名 称:原批准文号:规 格:申 请 人:

(公章)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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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 制剂名称 汉语拼音 制剂类别 原制剂批准文号 剂型 失效日期 规格 电话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编号 地址 申请人 制剂配制地址 联系人 受托方单位名称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制剂配制地址 原委托方配制批件号 委托配置 原委托方配制期限 现申请延期至 受托方 受托方法人代表 电话 (签字及公章) □前次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复印件 所附资料项目 □与前次《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 □前次委托配制期间,配置及制剂质量情况的总结 33

□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所附资料项目 □制剂处方、工艺、质量标准复印件 □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及复核说明 声明 我们保证:①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②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交资料、样品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其中实验研究的方法和数据均为该药品所采用的方法和由本药品得到的实验数据;③如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3年内制剂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形式审查意见: 经办人 科负责人 局负责人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34

附件十七: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批件

通用名称 汉语拼音 单位名称 剂型 执行标准 有效期 受理号: 批件号:

制剂名称 制剂类别 规格 批准文号 审评人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编号 制剂配制地址 审批结论 批件有效期 附件 抄送单位 主送单位 抄报单位 备注 经审核,申报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再注册。在制剂配制期间,制剂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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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八:

受 理 号: 受理日期: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制剂名称:规 格:批准文号:申 请 人:

委托配制申请表

(公章)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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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单位名称 委托方地址 联系人 拟委托配制 中药制剂名称 委托期限 批准文号 电话 邮编 手机 情况说明 受托方单位名称 受托方地址 委托配制地址 联系人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考核意见 电话 手机 邮编 经办人 科负责人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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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九: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批件

受理号: 批件号:

通用名称 制剂名称 汉语拼音 制剂类别 制剂批准文号 单位名称 委托方 单位地址 单位名称 受托方 单位地址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 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编号 剂型 批准文号有效期至 规格 年 月 日 委托项目 审批结论 经审核,申报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同意进行委托配制。在制剂委托配制生产期间,委托双方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件有效期限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备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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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十:

受 理 号: 受理日期: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委托配制延期申请表

制剂名称:规 格:批准文号:申 请 人:

(公章)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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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单位名称 委托方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已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名称 批准文号 前委托合同终已委托期限 止日期 拟延期时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受托方单位名称 受托方地址 邮编 委托配制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前次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 □前次委托配制期间制剂质量情况的总结; 所附资料 □前次《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 40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考核意见 现场考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意见 经办人 科负责人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局负责人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意见 单 位 盖 章 经办人 处负责人 局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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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十一: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 1、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2、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市场供应的情况。 3、证明性文件。

4、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5、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6、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7、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8、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9、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10、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1、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2、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3、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临床研究方案。 17、临床研究总结。 二、申报资料项目说明及要求

1、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制剂名称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命名原则,不得使用商品名,不得申报与已批准的药品处方相同而采用不同名称的品种,也不得与已批准品种同名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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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市场供应的情况:应说明该品种或类似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3、证明性文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包括诊疗范围核准表;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及如有发生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由申请人负责的保证书,保证书盖单位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

(4)使用的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性文件、销售、出厂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等资料复印件;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标准复印件。

(5)《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完成临床、申报配制时提供)。

(6)直接接触制剂的药包材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

(7)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许可证》无相应制剂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者在提出新制剂申报申请时应同时提出委托配制申请,除按以上要求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按提交以下资料:

①《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

②受托方《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③委托配制合同。

4、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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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及《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内容应有依据,并提供说明书的起草说明。中药制剂的功能主治应突出中医辨证施治的特色,中医的“证”和相应西医的“病”应紧密结合,体现功能主治表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5、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处方应科学、合理,并提供处方依据。(1)已有国家或省标准的制剂应注明标准来源并提供质量标准复印件。(2)处方如为依据书籍、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的,应写明出处,并附复印件。(3)本院协定处方、临床经验方应提供处方的筛选或演变情况、临床应用经验、提供处方的科室、负责人等。(4)其他来源如古方、秘方、验方等应该详细说明其具体出处。

中药制剂应用中医理论对主治病症的病因、病机、治法进行论述,对处方的基本配伍原则(如君、臣、佐、使等)及组成药物或成分加以分析,以说明组方的合理性。

天然药物制剂应符合现代医药学理论。 化学制剂应说明其组方原理。

处方应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进行比较,内容包括处方组成、功能主治或者适应症、中药制剂还应对其理法特色进行比较。

6、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1)中药、天然药物制剂:应分别提供前处理、提取及制剂成型工艺研究资料、详细的工艺路线及半成品质量要求、工艺流程图、三批中试样品的试制情况总结。

(2)化学药制剂:应提供处方筛选、制剂工艺研究资料,详细的工艺过程及工艺参数,工艺流程图,三批中试样品的试制情况总结并说明使用设备情况。

制剂处方中使用的辅料应符合国家药用标准,如使用的辅料无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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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应建立符合药用要求的质量标准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提供质量标准及使用依据。

7、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制剂质量标准的撰写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的要求,质量标准的研究应按中国药典附录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的规定进行,且均应符合《中国药典》附录的有关要求。中药制剂质量标准需提供工艺规程。

(1)中药制剂:原则上对处方中主要药味、贵重药、毒性药要求鉴别。如主药无法建立鉴别检查,可以考虑对处方的其他药味进行鉴别。

在检验方法成熟的前提下,中药制剂可首选君药、贵重药、毒性药的已知有效成分作为含量测定的指标成分。

中药制剂还可以选择测定浸出物含量,以辅助控制药品质量。 (2)化学药制剂每一活性成分一般均应由鉴别及含量测定。 质量起草说明应详细,对质量标准中的内容进行逐项说明,并提供方法学研究的试验数据、色谱、光谱、TLC彩照(含阴性对照)等。

8、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制剂的稳定性试验应按照《中国药典》附录收载的指导原则进行。制剂申报临床研究一般应提供加速试验资料至少3个月室温稳定性试验资料,并应同时继续进行长期试验,在申报配制时补充提供,以确定制剂的有效期。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应采用至少三批样品进行,所用供试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及包装方式应与拟采用的一致。

9、样品的自检报告书:临床研究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报送临床研究总结时,应同时报送按复核后的质量标准所作的连续3批样品自检报告书。

同时提出委托配制申请的,应提供受委托配制单位出具的连续3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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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自检报告书。

10、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应提供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包材选择的依据应根据制剂的性质、包材的性质及制剂稳定性考核的结果提出。

11、资料项目13-15:应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研究。

若处方中各味药材均符合法定标准,无毒性药材,无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又未经化学处理(水、乙醇粗提除外),急性毒性试验(采用最大给药容量、最大给药浓度)未见明显毒性反应,临床实际用药周期为1周以内者,可与免做长期毒性试验。

根据中医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中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且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可免报资料项13-17。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报送资料项目14、15;

(1)处方组成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及现代毒理学证明由毒性的药材;

(2)处方组成中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3)处方中的药味用量超过药品标准规定的。 12、临床研究须符合GCP的规定。

13、申报临床研究应提交除资料17外所有资料;完成临床研究后应报送资料3、10、16、17,其中资料项目10为依据经省局核准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三批样品自检报告。

14、申报配制的化学制剂属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可以免报资料项目13-17。。

已获得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在不改变给药途径、不改变处方中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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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与用量、不改变药材提取工艺等的情况下,仅改变制剂成型工艺制成不同制剂的申请可以免报资料13、14、15。

已获得批准文号的化学制剂在不改变给药途径,不改变处方中活性成分用量的情况下改变剂型可以免报资料13、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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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十二: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

(一)《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 (二)证明性文件。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三)3年内制剂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四)制剂处方、工艺、质量标准复印件;

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提出再注册申请时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委托配制延期申请书;

(二) 前次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复印件; (三) 前次委托配制期间,配制及制剂质量情况的总结; 与前次《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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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十三:

医疗机构制剂的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补充申请注册事项

(一)、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1、改变制剂的规格。 2、修改制剂的检验标准。 3、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 4、改变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5、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的适应症。 6、变更服用剂量或者适用人群范围。

(二)、报当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7、改变制剂的有效期

8、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9、改变制剂配制单位名称。 二、注册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

1、改变制剂的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申请的规格一般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规格,并符合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

(2)所申请的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或者大于单次最大用量。

(3)如果同时改变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应当同时按照注册事项8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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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改制剂的检验标准,检验标准修订或者变更部分应提供药检所单项检验报告及复核说明。

3、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其生产工艺的改变不应导致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中药如有改变药用物质基础的,应当提供药学、药理毒理方面的对比试验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根据研究目的进行临床试验。

4、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的适应症,其药理毒理研究或临床试验应当按照下列进行:

(1)增加新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药周期和用药剂量均不变者,应提供相关的文献资料及药效学研究资料。经批准后进行至少60例临床对照试验。

(2)若需延长用药周期或增加用药剂量,则应按有关要求进行药效学及毒理学研究,经批准后应进行临床对照试验,试验例数不得少于60例。

(3)如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已有同品种获准使用此适应症,应提供相关文献资料,经批准后进行至少60例临床对照试验。

5、变更服用剂量或者适用人群范围,应当提供支持该项改变的安全性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经批准后针对主要病症进行60例临床对照试验。

6、改变制剂配制单位名称,是指医疗机构经批准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单位名称以后,申请将其已有批准文号的制剂的单位名称作相应变更。

三、 补充申请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1. 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 证明性文件;

3. 修订的制剂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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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修订的制剂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 药学研究资料; 6.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7. 临床研究资料; 8. 制剂实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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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申请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表

申报资料项目 变更事项 1 2 3 4 5. 6 7 8 批件 证明说明包装药学 药理临床 实样 文件 书 稿件 - - - *3 *4 + 毒理 - - - *2 - - + - - 1.变更制剂规格 2.修改制剂检验标准 + + + + + + *1 *1 3.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 生产工艺 4.改变制剂处方中已有+ 药用要求的辅料 5.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 或者化学药品的适应症 6.变更服用剂量或者人+ 群范围 7. 改变制剂的有效期 + + *1 - *5 - - + + + - - # # - + + - - # # - + + + *1 + - *6 *7 - - - - - + 8.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 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9. 改变制剂配制单位+ 名称 备注:

*8 + + - - - - 52

+ :必须提供。

# :申报资料要求按该注册事项的说明提供。 *1 :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

*2 :提供原批准制剂临床使用情况报告或该品种临床使用情况的文献。 *3 :提供制剂工艺研究资料、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自检报告书、稳定性

试验资料,如涉及包材变更的应提供相关资料。

*4 :仅提供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质量标准草案及

起草说明、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自检报告书。检验标准中修订或者变更的部分必要时应提供药检所单项检验报告及复核说明。 *5 :应提供辅料变更的依据、使用新老辅料产品的工艺研究及质量的对

比、稳定性研究资料、1个批号样品的药检所检验报告书。 *6 :仅提供药品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和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

书。

*7 :连续3个批号样品自检报告、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直接接

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质量标准。注射剂变更内包材还需提供1个批号样品的药检所检验报告书。

*8 :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复印件,更名前与更名后的《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等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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