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工作制度
一、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卫生局指定,承担本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接受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二、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购进记录。
三、严格遵守疫苗储存、运输、使用管理规范,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冷链设备,保证疫苗质量。
四、严格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公示第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
五、每月主动开展对责任区域适龄儿童的调查走访,及时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及各项预防接种相关资料,做好预约通知接种工作;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六、接种工作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七、接种工作人员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实行佩证上岗;按照接种规范要
求,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做到“三查七对”,即接种前诊查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症,查对预防接种登记薄与接种证,查看疫苗外观与批号效期;核对接种对象姓名、年龄、疫苗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并依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八、依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使用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登记上报接种人数;在完成国家和省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应当向原疫苗分发单位报告。
九、实施第一类疫苗接种要确保达到国家和省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第二类疫苗的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对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者,应告知疫苗相关知识、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接种禁忌征。
十、认真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预防接种反应报告处理等工作。建立预防接种门诊的接种日志,做好预防接种资料的档案化管理。
江西省卫生厅疾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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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登记制度
一、核对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姓名、出生年月日,以及既往接种记录,确认是否为本
次某种疫苗的接种对象。若发现预约接种的日期有误,应及时更改,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询问受种者近期健康状况,以及既往疾病史、过敏反应史、接种反应史等。经询问健康无疾患,无接种禁忌,再检查体温和其他有关体征,确定可否接种。凡患有接种禁忌征的不得注射或暂缓注射相应疫苗,并在接种证上做好记录。
三、执行“接种告知与家长签字”制度,务必告知家长接种何种疫苗,预防何种疾病,接种后的正常反应,可能出现的异常反应和必要的注意事项等。体检与告知后,医生与儿童家长均需签字负责。
四、用钢笔做好预防接种卡、证、接种日期等项目的工整书写登记,接种证上还应记录所使用疫苗的批号、接种者的签名,(接种卡也须记录所使用疫苗的批号),并及时将接种信息录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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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理制度
一、为及时快速抢救个别严重过敏反应病例,预防接种门诊应摆设应急处理药品橱柜,备有接种反应的相应药品,有条件的应备置氧气瓶(袋)和吸氧设备。
二、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在接种时务必注意态度和蔼、动作轻柔,避免发生接种对象的心因性反应。发生严重过敏反应病例时,应主动配合临床医生争分夺秒快速救治。
三、建立预防接种反应和事故登记本,专人负责。在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群体性反应和接种事故后,工作人员要详细登记,并在6小时(农村12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积极配合调查。经调查认为属于接种范畴的,应提请县(区)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鉴定。
四、县(区)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负责本区域接种反应病例的诊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诊断为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得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证明,所出的证明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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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信息化系统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是为接种门诊使用《全国儿童免疫接种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而统一配置的专用设备,必须安装在接种门诊(点)工作区域,禁止挪用和安装在其他工作场所。计算机禁止安装与免疫预防工作无关的程序。
二、接种门诊计算机系统管理员负责计算机保养和系统维护、数据传输、联系故障处理等工作。
三、《全国儿童免疫接种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的系统设定、日常接种管理、接种监测管理、计划免疫年报管理、异常反应管理、报表统计、基本资料和系统维护等功能模块,由省、市、县疾控中心统一设定,不得擅自更改。
四、网络连接属性设置后,禁止擅自更改。
五、接种门诊每天下午5时进行数据备份工作,并将数据上传。
六、接种门诊必须由培训合格的监测软件操作人员进行计算机操作,禁止未经培训的其他人员操作。
七、及时更新杀毒软件,定期对计算机杀毒。
八、系统发生故障,及时与系统维护人员联系,不得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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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管理制度
一、接种门诊(点)要专人负责新生儿报告、登记工作。每月定期到计划生育部门、派出所收集与搜索接生儿资料,到门诊辖区各个负责接生单位收集“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表”。
二、接种门诊辖区内的村妇女主任、乡村医生、治保主任作为预防接种联络员,负责上报本区域本月新生儿资料,必要时实行例会制度。
三、接种门诊(点)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收到新生儿或流动儿童登记卡后,要及时巡访,调查新生儿的户籍所在地。发现户籍属其他接种单位管辖的,应及时注明户口所在
地地址,及时退卡给管辖权的接种单位建证造册,并做好登记注明,以备核查。
四、属于本接种单位责任区域内新生儿,工作人员应在其出生一个月内及时登记,建证建卡。并按照疫苗免疫程序,及时向家长发放疫苗接种通知书,督促家长按时间接种有关疫苗。
五、本地儿童迁移时,应告知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带既往接种史证明到寄居地接种单位继续完成相关疫苗接种。外地儿童迁入时,应主动向儿童家长或监护人索查既往接种史证明,无接种证或接种史证明的要及时补建、补种。
六、须对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专册,每月定期收集居住3个月以上的7岁以下非本责任区域内儿童资料,及时建立接种登记。无接种证的应补发接种证,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相关疫苗补种。
七、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每年9月派专人到门诊辖区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核查7岁以下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无接种证的,须补发接种证,并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补种原则补种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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