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度假酒店一期B标段 雨污水管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地点:XXX风景区柯村新区
合同编号: HT-DHCZYSG028 发 包 人:XX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承 包 人:安徽XX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签约日期: 2009 年 12 月 20 日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又称甲方):XX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又称乙方):安徽XX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发承包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并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行规,结合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工程的实际情况,于2009 年 12 月 20 日在XXX柯村签署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1.2
工程名称: XXX酒店一期B标段雨污水管网工程 工程地点: 安徽省XX市XXX风景区柯村新区
1.3 工程内容: 化粪池、雨水口、雨水井、检查井、雨水管、污水管等(详见施工图)
1.3.1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施工需要,负责组织本工程的施工、供货、维护、
竣工验收、修补、保修和工程服务等工作。
1.3.2 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调整承包人的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工程范围
等),由此而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2. 工程的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1 本合同工程的承包范围:XXX酒店一期B标段雨污水管网工程放线、土方挖运、土方回填
夯实、垫层铺筑、清理铺管、调制砂浆、接口、砌砖、砼搅拌/捣固/养护,抹灰,安装铁爬梯,简易脚手,安装预制盖板等。 2.2
承包人应做好合同工程范围内的供货、施工、维护、验收、保修、工程服务等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放线、土方挖运、土方回填夯实、垫层施工、清理铺管、调制砂浆、接口、砌砖、砼搅拌/捣固/养护,抹灰,安装铁爬梯,简易脚手,安装预制盖板等。
发包人直接供货(简称甲供)的材料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但承包人应履行现场总包管理和总包配合的责任及义务。
承包人愿意接受发包人关于甲供和甲指乙供材料范围的划分和安排,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这种范围的调整、界定和变更。
本工程采用总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发包人供应材料除外)、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验、包调试、包维护、包验收合格。本合同的保修期按合同文件之《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2.3 2.4 2.5
3. 合同工期: 3.1 3.2 3.3
开工日期为 2009 年 12 月21日 竣工日期为 2010 年 2 月8 日
合同总工期共计为 50个日历天,即保证在 2010 年 2 月 8 日前完成,如实际开工日与本合同确定的开工日不一致时,各节点工期顺延,实际开工日以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进场开工日为准。
项目总工期及具体的节点工期安排按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上述节点工期不能实现,每个节点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2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工期延误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完合格工程量按本合同约定计价方式的基础上再下浮15%结算。如果给发包方造成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发包方有权另行分包,承包方无权干扰。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不应以项目报批报建手续不全、民扰扰民、交通困难、现场及周
3.4
3.5
边环境、和行业的检查及管理、本项目的庆典和会议及活动等原因为由提出各种形式的工期和费用的索赔要求。
4. 质量标准
4.1 雨水管、污水管工程质量要求:双方约定工程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及行业标准要求,具体
要求如下:雨污水管采用预制成品构件,产品达到行业标准;化粪池、检查井按图集施工,按国家规范标准验收。乙方应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特别是商品砼的配合比和标高(根据甲方要求),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范要求,更不得随意减少水泥用量。使用年限确保达到15年。 4.2 承包人在确保发包人及本合同明确的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符合国家
现行《市政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管道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XLL34-2002国家标准JBCP50316--2000和承包单位承诺的质量标准。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工程规范、规格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承包人承诺并确保雨污水管网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
4.3 如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保留进一步追
偿的权利。 5. 合同价款及计价结算方式
5.1 合同暂定总价:本合同采用合同暂定总价结算方式,合同暂定总价为:大写人民币 叁拾玖
万元整(小写:¥390000.00元)。
5.2 工程造价计价方式详见附件一。
5.3 承包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及签订本协议前已充分了解、研究并考虑到对承包
人的施工将会造成的各种影响因素和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均已在投标报价和合同计价方式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费。
5.4 合同暂定总价包括本工程所确定的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以及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需的附
属、单价中已包含所有费用(人工、施工人员保险、运输费、水电费、材料、施工现场保护、二次倒运、机器设备、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措施、管理费、利润、税金、总包等施工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水电费由甲方从乙方的应得合同价款中代为扣除。
5.5 承包方无条件配合发包方其他工程的施工,保障道路畅通,保证发包方材料顺利进出,如因
管网施工致使其他车辆不能正常通行,承包方须无条件提供免费援助,保障车辆运行。
5.6 施工图纸由施工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原有结构图自行设计,经甲方确认后,交甲方4套完整的
施工图,所提供图纸应符合档案管理部门要求。乙方的施工图纸自行解决,乙方保证对甲方的所有图纸资料保密。(施工图纸须在甲方下达工程开始施工通知的4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毕,并保证通过甲方的认可) 6. 组成合同的文件
6.1 组成并约束双方的合同或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工程质量保修书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施工图纸,各项技术要求等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6.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签发的各种工作程序及现场管理规定都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承包人均具有约束力,承包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程序本身有错误的情况除外)或其他要求。如程序本身有错误,承包人应在收到这些程序后的七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承包人已接受。
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有异时,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7.
8.
8.1 8.2 8.3 8.4
10、 合同份数及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 肆 份,乙方 贰 份;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
尽管本合同中有其他的规定,但承包人不应对下列任一种情况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以往的施工经验能合理预见到的事件;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见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件; 承包人在多种施工过程中受到的局部的、较少的影响,或无实质性的影响; 承包人没有有效履行总包管理和配合的责任等其他承诺,导致的各种影响。
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XX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日期: 电话: 传真:
第二章 一、目二、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
发包人工作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三、承包人工作 进度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开工及延期开工
暂停施工 工期延误 四、工期竣工 质量与检验 五、工程质量
安全施工与检查 安全施工
安全防护 六、事故处理 合同价款与支付
工程量的确认合同价款及调整 七、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结算
承包人:安徽XX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日期: 电话: 传真:
合同条件
录
质量保修 八、 违约、索赔和争议
违约 索赔 争议 合同解除
B.合同通用条款
B.合同专用条款
一、 合同文件
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2 除本合同协议书另有规定外,合同文件之间的解释顺序为: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对双方有约束力
的各书面文件如与本合同有异时,应以本合同为准;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各书面文件之间出现差异时,以双方共同签字盖章时间在后的文件内容为准。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供给承包人,并于现场书面交验。
(2) 发包人组织由监理、承包人、设计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的对总体图纸的会审,
作好会议纪要,并发放给承包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由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应提前做好准备。
8.2 审核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月报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
进度、安全,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组织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等。
8.3 发包人有权根据施工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设计图纸、工期和工序等进行变更或调
整。
8.4 在承包人请求和承担发包人发生的有关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竣工或修补缺
陷,或为了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发包人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承包人以协助。 8.5 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并报发包人和
监理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8.7 发包人不得拒收承包人的书面文件,除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外应在28天内给予回复,
否则视为认可;如因发包人未及时回复而给工程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如承包人的书面文件对现场施工造成重大影响时,发包人应在14天内尽快回复。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对其所负责的设计、图纸、细目、文件及资料的错误、不精确、不一致和疏漏等承担责任,并向发包人保证符合合同规定,满足发包人要求。
9.3 承包人有责任在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档案验收过程中为发包人提供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的服务,并与发包人一起办理相应手续。
9.5 承包人应自费雇佣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为施工人员和承包人其他人员办理保险,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或减少按照法律法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9.6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均有义务约束和制止其人员影响发包人的正常工作和本项目的施工,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发包人和本项目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款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七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10.5 承包人所报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当较为详细、完整并符合发包人的工程总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包括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进退场时间、预埋预配时间、配合时间、竣工时间、各分项工程的开始、完(竣)工和验收时间等。此施工总进度计划一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后,无论是否已发生变更,承包人均有义务至少应在每个月的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最新的、经过修改的、动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由发包人和监理审核备案,但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改发包人明确规定不得延误的阶段性施工目标。
10.6 如工程发生较大调整或发包人和监理明确要求需要提交时,承包人应自收到发包人书面要
求之日起三日内或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提交最新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10.7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时,应同时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本工程细化到每月的资金需求
计划以及在整个施工期内预计每月将完成的工作量计划,并在随后的合同期内于每个月的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书面提交经过修改的、最新的上述资金需求计划和工作量计划,由发包人和监理审阅后备案。
10.9 承包人应按时提供月度工程施工计划及报表,该计划和报表应包括工程造价、施工进度、质
量状况、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各种材料设备的用量和消耗等,同时根据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提供周计划。月计划须于上一个月的25日前提供下一个月的月计划和上一个月的月度报告;周计划须在每周工程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
10.10 承包人实际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的所有计划和报表以及文件等的时间,均以发包人或监理的
书面签收为准;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各项计划和报表及工程资料(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特殊情况下的延期除外),或虽已提供但不符合合同要求,则承包人按人民币1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书面要求
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的损失,但经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3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理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3.4 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伤害和影响,同时乙方按每延误1天付2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工期延误超过15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完合格工程量下浮15%结算。
13.5 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发包人有权合理调整施工的顺序和工期的安排,承包人不应提出异议。 13.6 尽管合同已有其它规定,若因承包人工期延误而引发发包人发包工程未能如期竣工并投入使
用,则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在任意一次对承包人的付款审核中考虑是否扣除该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保留向承包人进一步追偿的权利。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将不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如果工期的延误是多重原因决定的,应明确各个原因所占的比重;如工期延误的起因与发包人有关,则须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否则均与发包人无关。 13.7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项目总工期及具体的节点工期安排按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需要变更总工期及具体节点工期,都必须由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三方书面签字确认并加盖三方单位公章后,方可调整变更。如上述节点工期不能实现,则每延误一天,乙方按结算总价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8 如属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则由承包人提交书面报告,经发包人书面认可
后,可以顺延工期。
13.9 如果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合同规定工期超过15日(含节点工期延误),发包人有
权将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他单位负责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4.工程竣工
14.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发包人验收通过并清点、移交且一切工
程资料交接完成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承包人逾期未向发包人移交,造成发包人投产时间延误,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逾期不接受承包人移交的已验收合格的工程,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4.2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时,承包人不得因不合理的原因擅自延迟或拒绝工程的验
收交付工作。
14.3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四套及相应的电
子文件资料(竣工资料、竣工图纸须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另外,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及时向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手续,——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经承包人汇总整理后移交给档案馆——承包人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但承包人应有催要义务。 四、 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统一标准》《管道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XLL34-2002国家标准JBCP50316--2000等其他工程涉及的相关规范及规定以满足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的合理要求,质量标准为合格。
15.2 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因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工程施工、工程管理、质量标准、施
工规范、检验验收等方面的调整,以任何形式或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补偿,无论这种调整是否会增加承包人的费用。但工程量变化的除外。
15.3 经监理和发包人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隐蔽工程除外),验收两次仍不能通过,其后
每次扣除承包人工程款5000元。
15.4 当月承包人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80%(含80%)的,扣除承包人工程
款20000元。
15.5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问题追诉机制,采取可靠技术措施,努力消除质量通病,
保证施工质量。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除非承包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质量问题完全是第三方的责任,则承包人为第一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发包人、监理有权随时监督检查承包人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问题追诉机制。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承担修理、重新施工、补偿或赔偿责任。承包人造成同一质量缺陷超过三次的,其后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工程质量发生严重缺陷或影响使用功能的,发包人有权选择中止、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20000元的违约金;对于经整改仍未能符合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工程,经双方努力通过了最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发包人同意接受使用的,其工程款将根据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下浮50%以上比率结算或不予结算,承包人并须承担其给发包人带来的各种直接间接损失。工程质量问题与承包人无直接关系的,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监理及相关责任方,努力使工程质量问题得到迅速解决,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之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不予结算;待工程质量问题彻底解决之后,发包人在扣除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包人依据双方约定承担的违约金、罚款、赔偿等费用后,再行结算工程款给承包人。
15.6 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并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要求;施工
中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并向发包人支付2000—5000元违约金,同时应根据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补救或返工责任,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
15.7 对于发包人和监理认为有必要先做样板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须在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前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及监理验收通过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承包人未按要求先做样板即大面积施工,则发包人及监理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已施工部位拆除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15.8 发承包双方执行该条款时并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的执行,任何一方不应以任何理由或以任何
形式拒绝本条款和其它合同条款的同时执行。
15.9 根据发包人、监理或者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需进行验收的,承包人未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即
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常规做法除外),监理及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已施工部位拆除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15.10 承包人须有完善的交接检验制度,并且签认手续齐全,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该部分的
工程款。
15.11 承包人不按图纸及有关洽商、变更施工,应限期改正,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该部分的
工程款,并且每发现一次,扣除承包人工程款RMB1000元。
15.12合同工程关键部位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如承包人自身无法修复,则由发包
人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扣除承包人工程款RMB1000元。
15.13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成品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如承包人自身无法修复,则按修复费用数额双倍扣除承包人的工程款。
15.14发包人有权复验承包人已检验合格的材料。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其复验费用和由此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经复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更换为合格产品,复验费和因此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并将每次扣除承包人工程款RMB10000元。
15.15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标准。因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原因,工程质量最终未达到合同
标准的,承包人按合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5.16以上罚款经监理、发包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应于接到书面
通知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逾期视为接受。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通用条款执行。
17.2 为维修方便,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
尺寸。
17.3 当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做施工样板时,承包人所做的样板须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
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该部分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和合同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计。
17.4 在进行工程验收中,如发现不合格须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分,发承包双方在验收时应议定修
补措施和期限,由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再行移交,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修理或返工而造成逾期交付的,视同工期延误。 五、 安全施工
20.1本工程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制度,检查标准为国家现行规范。承包人必须保
持经常性的例行自检,对每次的检查结果实行公布,并记录在案。
承包人应全面遵守国家、行业及地方颁发的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以及现场管理方面的规范、规定、条例,并负责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方面的条款或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等引起的全部处罚、责任和费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承包人维护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发包人或监理可随时检查
本工程所涉及的施工现场内安全措施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六、 合同价款与结算方式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工程采用合同暂定总价结算方式,并作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本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叁拾玖万元整,人民币小写¥390000.00元整。上述合同总价包含但不限于工人工资、社保、福利、机械进退场、燃油料、配件、施工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总包配合费、水电费、材料检验试验费等一切费用,除甲方提出或确认的设计变更和签证及合同另有约定者外,结算时不予调整。
设计变更和签证计价方法:合同预算已有的项目执行合同预算子目,合同预算没有的项目执行《安徽省建筑工程综合估价表》(2000),建筑工程综合费率按8%计取(计费格式见附件一《建筑工程造价计费表》);工程量按实计量。
23.4 发包人供应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在施工现场内的运输卸货费、保管费已经包含在总价中,由承
包人负责,结算时不得另行计算。
23.5 所有签证及变更费用的结算均按发包方的《签证管理流程》办理方可生效,相关的工程款支
付方可按合同相应付款条款执行。发包人将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向承包人提供《签证管理流程》的文本。签证是确认工程量的依据;所有签证按附表形式予以签证,有效签证要有相关资料作为附件,签证必需经发包人集团书面授权的委托人书面签字方可得到结算,否则发包人一律不予认可。
23.6 如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不能满足国家验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时,发包人有权以专门的函
件形式主动书面明确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指定的品牌进行采购,承包人同意其价格按发包人确认的价格执行。
23.7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当发包人按照约定已支付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进度款时,因承包人原因造
成的民工工资等纠纷使得发包人被迫产生的一切合理支出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在发生上述费用和支出前应提前三天通知承包人自行妥善解决,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的三天内,承包人仍未能妥善解决,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和确认发包人的处理。
23.9水电费结算方式:
承包人现场用水、用电数量按现场挂表读数,单价按供水、供电部门施工用水、用电收费标准计算,即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在支付工程款中据实扣除,如果合同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出台水电费价格调整文件,则按相应生效文件执行。 25.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人应在每道工序完成后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清单报请。工程量的确认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作出,该书面文件不得有涂改。工程量的书面确认是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唯一依据。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承包人开工前不需要发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同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工期、费用补偿或向投诉或向起诉,否则承包人愿意接受发包人的处罚。 26.2 工程款的支付时间:
下述各阶段付款在扣除水电费、材料检测费及相关费用后,按合同要求的形象进度、比例支付。具体支付条件如下:
乙方每月向工程师报送进度款支付申请书,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初审完毕后付至初审价款的85%;经发包方组织终审完成后一个月内付至终审价款的95%;余款(终审价款的5%)不计息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14日内付清。
26.3承包人在申请付款和结算时,必须按照合同及发包人工作程序的要求,填报有关的表格并向
发包人和监理提供必要的支持性文件、资料和说明。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他认为合理的金额进行临时性结算和支付,承包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超过发包人和合同规定时限的上述文件和资料,发包人和监理有权不予确认。
26.4 除发承包双方另有约定外,进度款的审核结果及支付数额仅作为工程进度支付依据,不作为
最终结算依据。
26.5本工程的材料检测由发包人指定二家、承包人推荐一家共三家材料检测单位共同进行招标确
定,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因乙方擅自使用不合格的材料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则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终止、中止或继续履行合同。
26.6 任何通知、证明或支付均不能解除承包人履行合同应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6.7 甲供材料费用在工程进度款支付中的扣除:按承包人实际领用的数量据实扣除;承包人施工
用量不得超过定额分析用量,结算时超定额分析用量按实际采购价加上甲方的采保费、利息等费用(实际采购价的25%)从结算价款中扣除。
26.8 乙方在每次工程款支付之前,须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的正规;否则,一经查处,乙
方除按规定重新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外,还应无条件承担本工程全部应缴税金的2~5倍的处罚金,并在结算时扣除。
七、材料设备供应 28. 采购材料设备
28.0 雨水管、污水管、雨污水井盖(铁篦子)属甲供材,由发包人负责采购供应;钢筋、水泥、
砼机制砖、砂、石等材料属甲核乙供材,经发包人核定其价格后,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 28.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使用的工艺均应符合合同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随时按发包人的指令在
现场或其它地方进行检验、测试,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样品:上述这些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和合同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除发包人另有规定外,任何用于工程的主材都须按有关规定送检;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质检报告和出厂合格证等资料(甲供材除外)。 28.4 发包人可以随时查看现场和工程。对在现场或现场以外准备或制作任何用于工程的预制件,
承包人应在制作之前24小时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准备或制造的时间和地点,使发包人能在工程的各个阶段检查承包人的工作;但这种检查毫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合同责任。任何
预制件的加工制作没有通知发包人,且发包人认为该项工作需要他的预先检验时,发包人可以拒绝使用这种预制件。
28.5 承包人只要能证明材料和方法符合技术规范、技术规格及发包人和合同的要求,便可向发包
人提出对这种材料和方法进行替换的书面建议,但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发包人的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对上述材料和方法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种建议必须让发包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查,并保证不影响原定的施工计划,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经设计单位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代用材料。因发包人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其收益也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不得强行使用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同意使用的材料,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该批材料总价10%的罚款。
28.6 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甲核乙供的材料的范围进行调整、修改和增减,但须提前二十
天通知承包人和监理。
28.7 凡属发包人限价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指定的品牌、样板、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设
计图纸等要求进行采购。进货时按合同、样板、发包人的限价文件及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规范验收,如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未报发包人确认的属发包人限定价格范围内的材料价格,不作为结算依据,以发包人通知价格为准。
28.8 发包人限价的材料的数量和进场时间承包人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有时
间进行询价。对于发包人限价材料,承包人如认为限价不能接受,则应在采购前、接到发包人限价文件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视为承包人已同意,双方应按此价格进行结算,承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限价完成后,不论市场如何调整,发承包双方均须按限价文件执行。
28.9 对于发包人限价的材料,如发包人证实在市场上能按发包人所限价格购得,并将有关信息通
知给了承包人,承包人仍拒购的,则该种材料改为发包人供货,该材料费用按实际采购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向承包人收取该材料采购金额5%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继续保留合同其他条款赋予发包人的权利。
28.10 发包人限价材料及乙供其他材料如超过总进度计划进货时间14天仍不能供货到场,发包人
有权将该种材料改为甲供,该材料费用按合同价格或材料的实际采购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向承包人收取该材料价款5%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继续保留合同其他条款赋予发包人的权利。
28.11 属承包人自行采购的物资,承包人必须在订货前将样品送监理和发包人,由监理和发包人
对该物资的质量、规格型号、外观、技术参数等予以认定,该认定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的样品,承包人不得任意更换,否则须无条件全面返工,相应货品全部退货,工期不得顺延。
28.12 对于发包人限价的材料,发包人在限价文件中所标明的价格均为实际采购价格,该价格包
括采保费、运输费、装卸费、采购和保管过程中的各种税费等。
28.13 上述材料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监理指定的3-5家,执行发包人关于产地、品质、规格型号
和价格等要求,承包人进行采购。
28.14 承包人申领甲供材料需办理甲供材料申领手续;无甲供材料申领手续的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七、 工程变更
29. 工程设计变更
29.1 发包人为了使工程能顺利竣工验收以及其他原因,发包人有权对工程的设计、施工、供货、
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等与合同实施有关的事项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须经发包人批准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承包人才能按图施工;由于发包人不能及时反馈设计变更文件,导致施工进度延误及错过更改时间所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但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认可。
29.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工程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范围和
内容、标准等);因承包人擅自进行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发包
人)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发包人签字批准后实施。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发包人采
用,或承包人在施工前及时纠正图纸错误,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29.5 发包人对工程变更所发出的通知单据(格式由发包人提供),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加盖发
包人指定的印章,否则承包人不予接受;承包人在申请付款或结算时,应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供上述这些单据,如果这些单据没有发包人指定的印章,发包人将不予认可。发包人如果有要求时,承包人还应提供这些单据的原件供发包人查验。上述这些通知单据的内容应清晰明确,并符合工程估量和计价的要求,否则,因单据内容引起的争议,发包人有权按他认为合理的理由进行解释、结算、付款和执行。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和监理在填写这些单据时内容清晰明确。 30.其他变更
30.1 发包人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发包人确认;
对于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小心保护,属承包人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承包人负责。
30.2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重大变更(设计除外)的,由双
方协商解决。
30.3 在合同期内,如发包人下令实行计日工作,则承包人在继续进行这项工作期间,应每天向发
包人提交这项工作所雇用的全部工人的姓名、工种和工作时间的清单,以及用于这项工作的各种材料和施工机械的名称、数量及使用时间的清单,一式两份,每种名单和清单核实无误或商定后,应由发包人在一份副本上签字交还给承包人。
30.4 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的工程变更和其它指令要求,必须严格遵照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在合
理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否则发包人将另外委托施工单位完成,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将双倍作为罚款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发包人和监理在自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8天内进行初步审核后将变更工程价款计
入工程进度款,并在结算时予以最终确认。
31.2 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应符合合同其他部分和发包人程序的要求。
八、 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验收须按《雨润集团工程验收制度》的规定执行。 32.2 竣工验收的程序按通用条款中的约定执行。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在
15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须附详细工程量计算式),结算资料必须符合甲方审核要求,并须通过甲方审核合格,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应由乙方按合同、国家、地方、行业规定须取得的所有工程资料)后进入工程结算程序。甲方在二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甲乙双方确认最终结算金额后,发包方在结算审定结束后45日内将工程款付至竣工结算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约定执行。 工程结算送审资料详见附件七。
33.2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与监理和发包人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阶段性工程的竣工结
算(指施工过程中对已完部分工程的竣工结算)及整个工程的竣工结算。
33.4 承包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如有缺项,则视为该项工序现场未做,在工程结算中此部分费用将予
以扣除。
33.5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不得高估冒算。竣工结算须经发包人初审——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审
计——发包人集团公司终审;如竣工结算后核减额累计超过承包人申报结算价的5%时,其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并将被处以此超过部分金额10%的罚款。
33.6 发承包双方在结算审核中对有争议部分所进行的讨论、协商和解决等一系列过程所持续的时
间不属于结算审查时间,原合同规定的结算审查时限须相应顺延。
33.7竣工结算条件
(1)竣工验收已完成,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并经复验合格,备案工作已通过。 (2)工程实体已交付甲方。
(3)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已按规定提交甲方并验收合格。 34.质量保修
34.2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书与本合同协议书一并签订和生效。 九、 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承包人不得在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转让、转包或分包给他
人,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选择中止、终止履行合同。
35.2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及赔偿方式按合同约定
执行。
35.3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罚款和违约金的扣除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可以不履行完成工程的义务,
也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36.索赔
36.1 如果承包人打算按照合同规定向发包人索取合同外的费用补偿,则须在合理预见到将导致增
加合同外费用的事件发生时,尽快将索赔的意向书面通知发包人;但无论怎样,该通知不得迟于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否则视为承包人的索赔不成立,承包人将无权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 37. 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协商或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十、
其他
47.补充条款:
47.1 承包人应自费铺设和养护所有必须的道路和进出通道,并且在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拆除上述
道路和设施,恢复原貌。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免费使用承包人所铺设的任何道路,但这种使用以不得使道路造成不适当的损坏或过分妨碍承包人的工作为前提。
47.2 承包人应负责对本工程的放线,并做到准确无误。工程各部位的位置、标高、尺寸的正确性,
以及有关的必要的仪表、器械和人员也均由承包人负责。如果在工程进展的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发现工程某一部分的放线、位置、标高、尺寸或校准出现误差,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自费校准这些误差,直到符合合同规定为止。但是,如果发生的这种误差的原因是由于发包人提供的不正确的数据引起的,应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和监理对任何放线、测线或标高的检查都不减轻承包人为保证这些方面的正确所应负的责任,并且承包人要仔细地保护和维护好工程施工所需的放线用的所有水准标志、观测杆、测标及其它事项,直到发包人同意放弃上述水准标志、观测杆、测标及其它事项为止。
47.3 承包人应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书面提醒发包人和监理,表明自己须与有关分包单位核对清楚
各专业图纸之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了解其在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请有关的分包单位配合确认。因承包人配合不到位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7.5 承包人不应认为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场地在开工之日就具有进入这些场地的正式通道。除发
包人明确划给承包人单独使用的场地外,承包人所使用的其它场地不得独家使用,应按发包人和监理要求共同使用。
47.6 除非工程施工需要且持有发包人签发的书面许可,否则承包人的任何人员不得进入由其他施
工单位管辖的或已交付使用的发包人的建筑、场地或现场。承包人应警告其所属人员,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这些场所者,将按规定调离现场。
47.7 承包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
人通知后15日内退出施工现场,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承包人未能按要求退场,应参照当地标准支付场地租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47.7.1承包人未能有效履行签约前发承包双方达成的有关协议; 47.7.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实际进度滞后于合同进度15个日历日;
47.7.3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有效履行本合同,导致发包益受到重大侵害,
经发包人书面通知仍无法确保发包人的权益或在14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发包人有权单
方面终止合同;
47.7.4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生3次以上质量不合格事件的;
47.7.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所属人员聚众斗殴或有对发包人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等干扰
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伍万元违约金每次,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47.7.6因承包人原因受到媒体曝光2次,对发包人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47.7.7因承包人原因受到行政机关处罚2次以上; 47.7.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47.7.9承包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舞弊,欺瞒发包人的;
47.7.10 承包人不能履行、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三章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XX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安徽XX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确保XXX酒店一期B标段雨污水管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能正常使用,保障发包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发包人的名誉,发承包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结合当地的有关规定,就XXX酒店一期B标段雨污水管网工程质量保修等事宜做出进一步的约定,共同签署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以及双方的其它约定,
承担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 1.2、 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以及由于承包人维修工作造成业主
和发包人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免费保修责任范围。 1.3、 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国家、地方、行业规定的标准、规范和设计等要求施工,或因其采购
设备、材料和构件、配件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保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 质量保修期
发承包双方根据本合同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且发承包双方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限为二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凡发生质量问题,整改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3.2、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在接到质量保修通知后48小时内必须赶到现场了解情况,
组织、安排相关专业技术工人、材料、机具进场;72小时内应正式、全面实施保修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施工队伍进场,有关费用从承包人的质量保修金或工程尾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同时承担与保修费用等额的罚款。
3.3、 承包人应当确保小的质量缺陷、问题保修在5个日历天内全部完成;大的质量缺陷、问题保
修在15个日历天内全部完成。质量缺陷、问题的大小由原负责的监理公司界定;完成时间指自接到质量保修通知始,至完成质量保修且通过质量验收合格止的连续时间。
3.4、 整个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全部满足一年后,由承包人组织发包人等有关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综合
检查。检查通过后,承包人应就此前已发生的保修期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阶段的保修工作提出具体的整改和调整方案,最终形成一份书面报告,报发包人等有关部门批准。
3.5、 同一地点同一质量问题,承包人经两次整改未能解决的,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的,在通报承包
人后,可委托施工单位修整,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6、 如因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经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确认)而造成发包人生产或运
输成本增加的,或造成客户损失,客户要求赔偿的,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费用。
3.7、 如果遇承包人质量保修不及时、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3.8、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道路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9、 所有上述条款涉及到承包人责任扣罚的各类、各项费用,发包人将在工程结算或质量保修金
中直接予以扣除,承包人自行支付的除外。
3.10、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实施和合同执行情况,与承包人协商后修改该保修书。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4.1、 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提存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维修保证金(即质量保证金)(不
计利息);如果承包人质量保修工作跟不上,发包人将按双方约定在该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和损失。工程验收合格满二年后,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的,则1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4.2、 不论本合同或本保修书已有何种规定,亦不论承包人现有的质量保修金还有多少,凡由于承
包人的施工质量(包括承包人的保修工作)原因,导致发包人的所有责任和费用一经发生,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承担该部分的具体费用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全额支付这部分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该部分金额15%的违约金,并保留向承包人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5、 其他
5.1、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
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2、 若承包人累计三次接到发包人报修通知后未能按期参加维修,发包人有权不经承包人同意而
直接扣除全部保修金,同时不解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和向承包人提出其他索赔的权利。 5.3、 承包人若有联系方式变更、办公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若因承包人通知延迟
或其他原因导致发包人无法及时联系到承包人,则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 6、 双方约定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其他事项:
保修期间,承包人承诺每半年组织一次工程回访,组织起由承包人主管高层领导或承包人公司总工程师带队、各业务部门和项目经理参加的工程回访小组,到发包人处或工程所在地与发包人就工程质量、工程服务和工程保修等事宜进行沟通和了解,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必要时,发包人组织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与承包人进行交流、沟通或协调。
7、 本保修书是对合同其它部分有关保修工作的进一步明确,未尽事宜按合同及国家、地方、行业
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承包人违反本保修书的有关规定,发包人有权参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并保留依据本合同、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作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8、 本保修书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后与合同同时生效,至保修工作全部按合同
和本保修书的规定履行完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和义务后为止,其份数与合同份数相同,由发承包双方按合同规定分别持有。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建筑工程造价计费表(格式)
说 明 序号 一 费用名称 直接工程费 A、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直接费 备 注 包括定额说明 A+B+C Σ{(信息价-定额价) ×材料消耗量+(甲控B、材料差价(甲供材按定额价,不调差) 材甲方签证价-定额价) ×材料消耗量} C、流动施工工津贴 定额人工数×3.5元/工日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综合费率 人工费调整 其它费用 退甲供材料款 退水电费 工程实际造价 (一)× 8 % 定额工日×(39-25.84-3.5)×1.03348 发生的各项费用(含费用和税金) 甲供材定额价×定额用量+(甲供材采购价+采保费)×承包人超领用量 定额含量×定额价+(总用量一定额含量)×施工供电供水市场价 (一)+(二)+(三)+(四)-(五)-(六) 含税金及劳保统筹 发生时计 附件二:
XX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为保障施工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特对工程施工安全做出如下保证,保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7个方面: 1、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实行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2、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求,防止伤亡和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3、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员从事安全管理。落实劳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上岗作业。
4、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5、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施工项目,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计算书和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加强监理监督。
6、对脚手架、施工用电、起重机、施工机械及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现场安装后,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对外购的设备、设施、产品,在正式使用前,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确认。
7、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体检合格,并符合相应工种身体条件要求。
因保证人违反施工安全规范及上述保证而导致的任何安全事故责任,一概由保证人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作保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廉洁合作协议格式
发包人:XX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安徽XX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洁合作,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协议。 一、发承包双方的责任
(一)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招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中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双方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发包人利益。
(三)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
施 工 安 全 保 证 书
其对方公司予以检举。 二、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所有雇员和从事该工程建设的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合同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施工等活动。
三、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尤其是相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合同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接收发包人辞、退职人员和跳槽人员。
(六)及时举报有违反规定的各种索贿和接受贿赂行为的发包人人员。 四、违约责任
一旦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将单方面终止双方间的工程合同,冻结所有应付帐款,并要求承包人100倍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如情节严重或涉及刑事责任,发包人有权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本协议作为XXX酒店一期B标段雨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肆份,由发承包双方各执贰份,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结算承诺书
XX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由我司施工的XXX酒店一期B标段雨污水管网工程项目现已施工完毕,我司承诺所上报的竣工技术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合法、真实、有效、齐全(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相关要求);同时我司声明,自本承诺书送达贵司之时,我方关于XXX酒店一期B标段雨污水管网工程项目的结算资料已全部提交完毕,请贵司依据已提交的资料办理结算。若因上述资料缺少、不当、虚假对工程验收及结算造成影响,一切责任我司自愿全部承担。
安徽XX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加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关于劳务人员工资结算的声明
我司承建XX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XXX酒店一期B标段雨污水管网工程,该工程建设工期为2009年 12 月 21 日开工,2010年 2月 8日竣工(以通过雨润地华相关部门验收后相关部门验收时间为准)。我司现就该工程劳务人员工资的发放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我司在本工程承包范围内所使用的劳务人员的工资已全部结清。
二、由我司分包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使用的劳务人员工资已全部结清。 同时作承诺如下:
以上一、二条中所涉及到的劳务人员工资,发包方已全部足额支付给我公司,如果出现任何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现象而导致的后果由我司负全责,并无条件接受建设方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处罚,若发生因我司拖欠与所施工的“工程”有关的一切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供应商、建筑材料及机械出租方、劳务人员)的任何过激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围堵建设方及建设方子、母公司以及关联企业办公场所、通道及围堵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影响建设方及建设方子、母公司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秩序及声誉,建设方有权停止支付一切有关款项,同时我司自愿按照每次伍万元的标准向建设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由建设方直接在我司工程款中扣除。
安徽XX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加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结算文件授权声明
由我司施工的XXX酒店一期B标段雨污水管网工程现已施工完毕,我司特授权
同志(身份证号: )代表我司全权负责该工程的结算事宜,该同志的有效签名为 ,经该同志签署的文件我司均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我司承担。
安徽XX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原件 □ 复印件)
工程名称:XXX酒店一期B标段雨污水管网工程
(提供的以下资料必须是原件且附完整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 份 张)
1、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 份 张) 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劳保核定卡(签订合同时及施工期内劳保卡); ( 份 张) 3、施工图纸会审纪要及设计变更; ( 份 张) 4、必要的会议记录、技术核定单、工程联系单等; ( 份 张) 5、有关的经济签证;(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竣工图没有反映的内容) ( 份 张) 6、乙供及甲控乙供材料的单价确认单; ( 份 张) 7、甲供材料清单;(包含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 ( 份 张) 8、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 份 张) 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验收资料; ( 份 张)
10、施工图纸; ( 份 张) 11、竣工图纸(加盖红色竣工图章、总监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公章)( 份 张) 12、竣工验收报告、验收证书; ( 份 张) 13、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书(加盖施工单位公章、造价人员执业章)(含电子版);( 份 张) 14、施工单位详细工程量、钢筋计算书; ( 份 张) 15、有关工期、质量等级、安全文明等方面的证明文件; ( 份 张) 16、水、电费缴付单及相关配合费用确认单; ( 份 张) 17、相关处罚单; ( 份 张) 18、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明细; ( 份 张) 19、监理单位结算初审报告; ( 份 张) 20、建设单位审计的工程结算书(加盖项目公章、造价人员执业章)(含电子版)( 份 张) 21、建设单位审计的详细工程量、钢筋计算书; ( 份 张) 2223、工程结算所需其它资料;
、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及结算人员委托书。 ( 份 份 张)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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