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
B 备案号:
方
标
DB 准
DB□□□□□-20□□
浙
江省地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2013.5
20□□-□□-□□发布 20□□-□□-□□实施
浙江省 发布
DB□/□□□□-20□□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7 6 实施与监督 ..............................................................................................................8 附 录 A .........................................................................................................................9 附 录 B .......................................................................................................................13 附 录 C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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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浙江省纺织染整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制。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控要求。
(GB 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3271-2001)的规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的要求执行。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与纺织染整工业相关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由浙江省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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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染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14675-1993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5516-1995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19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7092-1997 车间空气中丙烯酸乙酯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测定方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2010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2010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4-2013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GBZ/T 160.69-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肪族胺类化合物 GBZ/T 160.62-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酰胺类化合物 HJ/T 34-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纺织染整 dyeing and finishing for textile
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包括预处理(不含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染色、印花和整理。纺织染整俗称印染。
[GB 4287-2012,定义3.1] 3.2
后整理 fin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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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色和印花后,通过物理的、化学的或者物理-化学加工改进织物外观与内在质量、改善织物手感、 稳定形态、提高服用性能或赋予织物某种特殊功能,如防缩、防皱、阻燃、抗静电等功能的加工过程。
[GB/T 25799-2010,定义3.138] 3.3
涂层 coating
将合成树脂或其他物质施加于织物表面上形成的紧贴织物的薄膜层。 [GB/T 25799-2010,定义3.142] 3.4
涂层整理 coating finish
将合成树脂或其他物质涂布于织物表面上形成的紧贴织物的薄膜层的加工方法。 [GB/T 25799-2010,定义3.143] 3.5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 [GB 4287-2012,定义3.3] 3.6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纺织染整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GB 4287-2012,定义3.4] 3.7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 GB 16171-2012,定义3.5] 3.8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GB 16171-2012,定义3.10] 3.9
烟气不透光率 opacity
入射光线通过烟气介质,光线被吸收及散射后强度衰减的百分率。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烟气不透光率排放限值均指折算至排放口处的烟气不透光率数值,用“Op”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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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11/139-2007,定义3.6] 3.10
挥发性有机物(VOC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25℃时饱和蒸汽压在0.1mmHg(13.33Pa)及其以上或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260℃以下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但不包括甲烷。 [DB 31 373-2010,定义3.16] 3.11
纺织涂层类
纺织染整生产企业中含有涂层工序、涂层整理工序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3.12
定型机油烟
指热定型过程中挥发的硅油、助剂、染料及其分解或裂解产物混合而形成的油性物质,统称为定型机油烟。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现有企业通过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分两个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执行表1中的现有企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自20□□年□□月□□日起,执行表1中的新建企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4.1.2 新建企业通过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自20□□年□□月□□日起执行表1的新建企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1.3 自20□□年□□月□□日起,无组织排放执行表1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 4.2 大气污染控制设备要求
4.2.1 新建企业必须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废气收集率须达到100%,治理设施应符合相关安装要求;到20□□年□□月□□日,现有企业必须安装有废气处理设备,废气收集率须达到100%,治理设施应符合相关安装要求。
4.2.2 当颗粒物和油烟产生浓度超过一定限值时,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须执行颗粒物、油烟处理须执行表2规定的最低处理效率限值并同时执行表1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2.3 企业内部废水处理设施重点恶臭污染物排放工艺单元应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4.2.4 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 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 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还应高出建筑物3 m以上。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 序号 1 2
污染物 颗粒物 油烟 适用范围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现有污染物 20 30 5
新建企业 10 20 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 肉眼不可见 — 所有单位 DB33/□□□□-20□□ 3 4 5 6 7 8 9 10 11 苯 甲醛 臭气浓度 烟气不透光率 丙烯酸乙酯 三乙胺 氯乙烯 二甲基甲酰胺(DMF) 苯系物 纺织涂层类 其他类 纺织涂层类 其他类 12 VOCs 纺织涂层类 (不含DMF) 注:臭气浓度单位为稀释倍数,无量纲。 苯系物是指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合计,若企业涉及其他苯系物原辅料应计算在内。 VOCs是指HJ 4规定35项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本标准附录C(资料性附录)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 1.0 4.0 500 15% 20 10 10 40 10 30 60 100 1.0 2.0 300 10% 10 5 5 30 5 20 30 60 0.10 0.20 20 — 1.0 1.0 0.75 0.4 — — 2.0 2.0
表2 废气处理设施最低处理效率要求
污染物项目 适用浓度(mg/Nm3)a 最低处理效率b 颗粒物 ≥200 ≥90% 油烟 ≥200 ≥85% a: 适用浓度指污染物产生浓度限值,以未经处理的工艺过程产生浓度计。 b: 最低处理效率的测定和计算方法见4.2.5。 4.2.5 处理效率,指污染物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污染物质量与净化之前的污染物质量的百分比,具体见(1)。
C前Q前C后Q后100% (1)
C前Q前式中:η——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C前——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mg/Nm; Q前——进入废气处理设施前的排气流量,m/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mg/Nm;
Q后——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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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一般性要求
5.1.1 对企业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和采样平台。
5.1.3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采样点位置的设置以及采样方法按GB/T 16157、HJ/T 397的相关规定执行。
5.2.2 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采样位置和采样方法按GB l6297附录C、HJ/T 55的相关规定执行。
5.2.3 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HJ/T 397、HJ/T 55等国家有关污染物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2.4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
表3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苯、苯系物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2010 GB/T 17092-1997 GBZ/T 160.69-2004 GB/T 15516-1995 附录A GB/T 14675-1993 HJ/T 34-1999 GBZ/T 160.62-2004 HJ 4-2013 丙烯酸乙酯 三乙胺 甲醛 油烟a 臭气浓度 氯乙烯 车间空气中丙烯酸乙酯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测定方法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肪族胺类化合物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分析方法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分析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方法来源 GB/T 16157-1996 HJ 583-2010 1 2 3 4 5 6 7 8 9 10 二甲基甲酰胺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酰胺类化合物 VOCs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a:相应的国家监测方法标准出台后,使用国家监测方法标准。 5.3 排气筒不透光率监测
5.3.1 采用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不透光率监测设备(包括手动监测设备、连续在线监测设备、激光雷达遥测设备)。激光雷达遥测应执行《大气固定源的采样和分析》(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第十五章暗度“二、激光雷达遥测固定源排放物的暗度”有关规定,手动和连续在线监测设备暂时按附录B执行,待国家标准正式公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在烟道中监测不透光率数值,需折算至排放口处,折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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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1Op2)(L2/L1)Log(1Op1) (2)
式中:Op1——L1光径之不透光率,%; Op2——L2光径之不透光率,%; L1——监测系统光径长度,m; L2——排放口径长度,m。
不透光率监测不适用于湿法洗涤排烟净化装置后的排气筒。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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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A.1 原理
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油烟排气筒内的气体,将油烟吸附在油烟雾采集头内。将收集了油烟的采集滤芯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含量。 A.2 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测定大气和废气中的油烟含量。 A.3 监测仪器和设备
油烟采样器和金属滤筒,红外测油仪、超声波清洗器、比色管。 A.4 采样位置的确定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位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矩形边长。 A.5 采样点 A.5.1圆形烟道
将烟道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同心环,各测点选在各环等面积中心与呈垂直相交的两条直径线的交点上,其中一条直径线应在预期浓度变化最大平面内,所分等面积园环数由管道直径大小而定并按下表1确定环数和测点数。
表1 圆形管道的分环及测点数的确定
管道直径(mm) <200 200~400 400~600 600~800 >800 环数 1 1~2 2~3 3~4 4~5 测点数 2 2~4 4~6 6~8 8~10 当测定现场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对圆形管道应增加与第一测量直径成90°夹角的第二直径,总测点数增加一倍。测点距管道内壁距离如下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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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 4 3 2 1 L1 L2 L3 L4 L5 L6 图1 测点距圆形管道内壁的距离表示方法(以3环为例)
测点距管道内壁距离按下表2所示。
表2 测点距管道内壁距离(以管道直径D计)
测点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A.5.2矩形断面
按断面尺寸分成若干等面积小矩形块,测点位于等面积小矩形块中心,如图2所示,每个小块面积要小于0.1 m2。
环数 1 0.146 0.854 2 0.067 0.250 0.750 0.933 3 0.044 0.146 0.294 0.706 0.854 0.956 4 0.033 0.105 0.195 0.321 0.679 0.805 0.5 0.967 5 0.022 0.082 0.146 0.227 0.344 0.656 0.773 0.854 0.918 0.978
3 2 1 6 5 4 测孔 9 8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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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矩形管道测点位置
如果测定现场不能满足上述所要求时,按其尺寸所划分的若干个等面积小矩形块的面积应小于0.05 m2。 A.6 采样工况
采样前了解该企业的定型机型号、功率,定型机处理装置的型号,定型机的定型种类、门幅、走速、定型温度、排风机风量和实际功率等。如实填写好定型废气监测工况实时调查表。 A.7 样品采集步骤
A.7.1采样前,先检查系统的气密性。
A.7.2测量烟气温度、湿度、大气压和排气筒直径,同时测量干烟气动、静压等烟气参数。 A.7.3确定等速采样流量及采样嘴直径。 A.7.4将采样管放烟道内,封闭采样孔。 A.7.5设置采样时间、开机。
A.7.6记录或打印采样前后累积体积、采样流量、压力、湿度及采样时间,记录滤筒号。
A.7.7当烟气温度大于100℃时,按1、2、3分钟各采集一个样品,当烟气温度小于100℃时,按3分钟采集一个样品。 A.8 样品保存
收集了油烟的滤筒应立即转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紧杯盖,样品若不能在24 h内测定,可放置在冰箱的冷藏室中(≤4℃)保存7 d,采样后的玻璃纤维滤筒放入105℃烘箱中1 h,取出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用0.1 mg天平称量至恒量。 A.9 油烟样品测定步骤
A.9.1把采样后的滤筒用重蒸后的四氯化碳溶剂12 mL,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好清洗杯盖。 A.9.2清洗杯置于超声仪中清洗10分钟。 A.9.3把清洗液转入到25 mL比色管中。
A.9.4再在清洗杯中加入6 mL四氯化碳超声波清洗5分钟。 A.9.5把清洗液同样转移到上述25 mL比色管中。
A.9.6在用少量四氯化碳清洗滤筒及聚四氟乙烯杯二次,一并转移到上述25 mL比色管中,加入四氯化碳稀释至刻度标线。
A.9.7将样品溶液置于4 cm比色皿中,即可进行红外分光测试。 A.10 结果计算
定型废气油烟计算方法: C测=C溶液×V/1000×V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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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C测——油烟排放浓度(mg/m3);
C溶液——滤筒清洗液油烟浓度(mg/L); V——滤筒清洗液稀释定容体积(mL);
V0——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采样体积(m3),其计算方法以参考GB/T 16157-1996。
A.11 采样准备及仪器维护
采样前及时准备好玻璃纤维滤筒和金属滤筒,保证滤筒称量准确规范,检查所有的测试仪器功能是否正常,干燥器中的硅胶是否失效,检查系统是否漏气,发现漏气,应分段检查、堵漏直到合格。带好原始记录单及工况调查表。仪器使用一个月后,及时清洗泵,用标准气体校正采样器,以保证仪器能正常有效使用,每次使用完毕填好使用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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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排气筒烟气不透光率监测规范
B.1 规范内容与原理
B.1.1 内容:本规范规定了烟气不透光率监测设备的规格、性能、安装要求及其确认程序。
B.1.2 原理:以光学原理测量烟气不透光率,测量时由光源投射光线穿过烟道气,光线受烟气吸收及散射后强度因而衰减,该衰减百分率即为不透光率。 B.2 定义
B.2.1 烟气不透光率监测设备:可手动或连续在线监测排气筒烟气不透光率的整体设备,包括采样探头(Sample Interface),污染物分析器(Pollutant Analyzer)和数据记录器(Data Recorder)三部分。 B.2.2 透光仪(Transmissometer):监测设备的一部份,包括采样探头及分析器。 B.2.3 透光率(Transmittance,Tr):入射光线通过烟气介质的百分率。 B.2.4 不透光率(Opacity,Op):入射光线经过烟气介质后衰减的百分率。 B.2.5 光密度(Optical Density,D):入射光线衰减量的对数值,D=log(1-Op)。
B.2.6 最大吸收峰(Peak Spectral Response):透光仪光谱响应曲线上最大的光谱响应值。该值即为透光仪最大灵敏度相对应的波长。
B.2.7 平均光谱响应(Mean Spectral Response):透光仪有效光谱响应曲线上所有光谱响应值之算术平均值(即相对应的波长平均值)。
B.2.8 检视角度(Angle of View):由分析仪之光学检测器,所检视出的最大辐射角度(辐射强度应大于2.5%最大吸收峰值)。
B.2.9 投射角度(Angle of Projection):由分析仪灯泡组投射出的最大辐射角度(辐射强度应大于2.5%最大吸收峰值。
B.2.10 满量程值(Span):监测设备测量范围内所能输出的最大不透光率值。
B.2.11 校正误差(Calibration Error):监测设备测量的不透光率值与校正用衰光器的不透光率读数之差。 B.2.12 零点偏移(Zero Drift):在不作定期维护及修理情况下,连续正常操作一段时间后,零点读出值与前次零点校正值之差。
B.2.13 满量程值偏移(Span Drift):在不作定期维护及修理情况下,连续正常操作一段时间后,满量程值读出值与前次满量程值读出值之差。
B.2.14 响应时间(Response Time):监测系统产生不透光率变化后,至纪录器显示讯号达到最终数值95%的时间间隔。
B.2.15 操作测试期间(Operational Test Period):不进行维修及调整状况下,依操作规范操作168小时之期间.
B.2.16 光径长度(Path Length):介于接受器至单向透光仪(single-pass Transmissometer)之间光柱所经过的距离;或介于透光接受器(Transceiver)至双向透光仪(double-pass transmissometer)之反射器间光柱所经过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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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17 监测光径长度(Monitor Path Length):监测设备安装位置处的光径长度。
B.2.18 排放口光径长度(Emission Outlet Path Length):烟囱或排气筒出口的光径长度。其排放口若为非圆形,光径长度计算方式如下:
De =2LW/(L+W) (B1) 式中:De——排放口光径长度; L——出口长度; W——出口宽度。 B.3 安装规范
B.3.1 透光仪安装位置:应安装于足以取得具代表性数据的位置,其设置要求如下: B.3.1.1 在所有颗粒物控制设备的下游位置; B.3.1.2 在烟气紊流段下游四倍直径距离以外; B.3.1.3 在烟气紊流段上游二倍直径距离以外; B.3.1.4 不得在水汽会凝结的位置; B.3.1.5 不受周遭光线干扰的位置;
B.3.1.6 在容易进行维修、保养或操作的位置。
B.3.2 测量光径:测量光径须选择在烟气混合良好、浓度均匀的位置。混合良好的要素包括紊流混合及足够的混合时间。监测设备的测量光径。应通过占烟道截面积25%的区域内(与烟道截面几何相似形之同心区域。另外,测量光径还应遵循如下额外要求或修正:
B.1 2.1 透光仪位置在弯曲烟道下游垂直段四倍直径距离以内,其测量光径须位于该弯曲烟道中心曲 线所在的平面上,如图B.1。
透光仪 <4d d 烟气流向 烟气流向
图B.1 透光仪位于弯曲烟道下游垂直段四倍直径距离内
B.3.2.2 透光仪位置在弯曲烟道上游垂直段四倍直径距离以内,其测量光径须位于该弯曲烟道中心曲线所在的平面上,如图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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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流向 d <4d 透光仪 烟气流向
图B.2 透光仪位于弯曲烟道上游垂直段四倍直径距离内
B.3.2.3 透光仪位置在一个弯曲烟道下游垂直段四倍直径距离以内,并在另一个弯曲烟道上游一倍直径距离以内,其测量光径须位于其上游弯曲烟道中心曲线所在的平面上,如图B.3。
烟气流向 透光仪 B.3.2.4 透光仪位置在弯曲烟道下游水平段四倍直径距离以外,其测量光径须位于在距下端管壁1/2至1/3直径范围内的水平面上,如图B.4。 15 DB33/□□□□-20□□ d d/2 d/3 测量光径的 位置范围 >4d 烟气流向 >4d d d/2 d/3 测量光径的 位置范围 图B.4 透光仪在弯曲烟道下游水平段四倍直径距离以外 B.3.2.5 透光仪位置在有曲烟道下游水平段四倍直径距离以内,若烟道气为向上流者,其测量光径须位于在距下端管壁1/2至2/3直径范围内的水平面上;烟道气为向下流者,测量光径须位于在距下端管壁1/2至1/3直径范围内的水平面上,如图B.5。 d d/2 2d/3 测量光径的 位置范围 <4d 烟气流向 <4d d d/2 d/3 测量光径的 位置范围 图B.4 透光仪在弯曲烟道下游水平段四倍直径距离以内 C.3.3 替代光径的选择:无法于前述位置装设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经报请主管机关同意后,可选择替代位置,该替代位置与前述规定位置所测得的不透光率平均值,其差距应在±10%以内;或在两位置上所测得的不透光率的绝对差值小于不透光率2%。 16 DB33/□□□□-20□□ B.4 设备规格 B.4. 1 透光仪 B.4.1.1 最大吸收峰、平均光谱响应:波长必须在400 nm至700 nm之间,任何波长小于400 nm或大于700 nm的响应强度不得大于最大吸收峰的10%。 B.4.1.2 检视角度:检视角度必须小于5度。 B.4.1.3 投射角度:总投射角度必须小于5度。 B.4.1.4 光学准线(Optical Alignment Sight):每一分析器需具有光学准线对准的检查方法,该方法于 8m的光径,若光学准线未对准可感应+2%不透光率的变化。若分析仪器在实际操作中可自动检查零点,且其测量及校正时光学准线维持不变,则不必符合上述规定。 B.4.1.5 模拟零点及满量程值校正系统:校正偏移必须检查零点与满量程值两点,此两点若无法校正,则须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后以低值(10%以下不透光率值)及高值(满量程值之80%~100%)两点取代之。每一分析器必须具备校正系统,模拟零点和模拟满量程值不透光率值,以提供透光仪在操作中的零点及周期性校正检查,该校正系统至少可用来检查分析器内部的光学参数,以及灯泡、光感应器等电子电路。 B.4.1.6 外部光学表面的清洁:每一分析器的光学表面必须能够在不移动监测设备及不需重新校正光学准线的情况下进行清洁工作。 B.4.1.7 自动零点补偿(Compensation)指示器:若监测设各的光学表面受灰尘污染后,透光仪应具备零点补偿功能,在补偿累积超过4%不透光率时,可在指示器上显示出。该指示器应位于方便操作的位置,并应以自动控制或手动方式记录每24小时的零点补偿,以决定其24小时零点偏移。 B.4.2 记录器:数据记录器的输入讯号强度范围。须适配于分析仪器的输出讯号。 B.4.3 校正用衰光器(Calibration Attenuators):校正用衰光器至少要有三个,该衰光器必须为中性光谱特性的涟光器或筛光器,其规格及校正程序如下述B.5.2.2和B.5.2.3。 B.4.4 校正用光谱仪的规格如表B.1。 表B.1 校正用光谱仪的规格 参数 光波长范围 检测角度 准确度 B.4.5 监测设备的性能规格如表B.2。 表B.2 监测设备的规格 参数 1.校正误差 2.响应时间 3.操作测试时间 4.零点偏移(24小时) 5.满量程值偏移(24小时) 6.记录器分辨率 B.5 设备规格确认程序 17 规格 400~700 nm <10º <0.5% 规格 ≤3%不透光率 ≤10秒 ≥168小时 ≤2%不透光率 ≤2%不透光率 ≤0.5%不透光率 DB33/□□□□-20□□ B.5.1 监测设备的设备规格确认程序 B.5.1.1 光谱响应:由仪器制造商取得检测器响应(Detector Response)、光源照射率( Lamp Emissivity)及滤光器透光率(Filter Transmittance)的规格数据,并以透光仪制作波长与光谱响应的关系校正曲线,从该曲线上决定最大吸收峰波长、平均光谱响应波长以及低于400 nm和高于700 nm的最大响应(以最大吸收峰响应值百分率表示)。 B.5.1.2 检视角度:依仪器说明书设定接收器(Receiver),画一个半径3 m的水平圆弧,在圆弧上距接收器中心线两侧30 cm范围内,以每次5 cm间隔,测定接收器对不定向光源(小于3 cm)的响应强度。在垂直方向重复上述步骤,并计算水平与垂直方向各检视角度下的响应,制作检视角度与响应的关系曲线(半径3m的圆弧,弧长26 cm的夹角为5度)。 B.5.1.3 投射角度:依制造商提供的手册设定投射器,在水平方向画一个半径3 m的圆弧,在圆弧上距投射器中心线两侧30 cm的范围内,每次5 cm间隔,以光电检测仪(小于3cm)测定光线强度;在垂直方向依同一方法测量,并计算水平与垂直两方向各投射角的响应,制作投射角与响应的关系曲线,进而得到投射角度(半径3 m的圆弧,弧长26 cm的夹角为5度)。 B.5.1.4 光学准线:依仪器说明书将监测设备组合好,并把测量光径设定8 m,在此光径中插入一个10%衰光器,缓慢转动投射器(projector)直到记录器上得到±2%不透光率的变化,再依仪器说明书的指示检查该仪器是否偏移。 B.5.2 监测设备的性能规格确认程序 在安装不透光率监测设备于烟囱前,应在相关设施上或实验室中进行此项测试。 B.5.2 .1 装置准备 a) 依制造商提供的说明书设置监测设备的测量光径位置并校正之。 b) 校正前必须实际测量透光器及接收器/反射器之间的距离。 c) 监测设备若有自动调整测量光径长度的功能,则依说明书将分析器的输出讯号调至排放口的光 径长度。 d) 设定仪器与数据记录器的测盘范围(零点及满量程值)。 e) 在模拟光径上进行零点及满盘程值校正检查,并调整仪器方位直至最大响应值产生(例如转动 反射镜所在主轴直至最大响应值产生)。 f) 依仪器说明书指示,在模拟光径上检查模拟零点与实际零点是否相符,再测量满量程值校正用衰光器,并记录满量程值不透光率值,该不透光率测量范围必须大于排放标准值。 B.5.2.2 校正衰光器的选择:以满量程值为基准,利用表B.3选择三个以上校正衰光器(低、中和高范围)。利用下式(式B.2 )计算所须衰光器的光密度值。 表B.3 校正用衰光器规格标准 满量程值 40 50 60 70 校正衰光器的光密度,D2(括号内为相对应的不透光率) 低 0.05(11) 0.1(20) 0.1(20) 0.1(20) 18 中 0.1(20) 0.2(37) 0.2(37) 0.3(50) 高 0.2(37) 0.3(50) 0.3(50) 0.4(60) 80 90 100 0.1(20) 0.1(20) 0.1(20) 0.3(50) 0.4(60) 0.4(60) DB33/□□□□-20□□ 0.6(75) 0.7(80) 0.9(87.5) D1=D2×(L1+L2) (B2) 式中:D1——所需的衰光器密度值; D2——表B.3中依满量程值所列的衰光器光密度值; L1——测量光径长度; L2——排放口光径长度。 B.5.2.3 衰光器校正 a) 选择符合表B.1的校正用光谱仪,校正所需的滤光器或筛光器,校正时的波长间隔应小于200 nm,并在衰光器不同位置检查数次。 b) 衰光器制造者必须说明该衰光器的稳定期限、使用方式及储存方法以加强其稳定性。 c) 为确认其稳定性,于稳定期限内每三个月应检查其稳定性一次,必要时可使用另一个高品质实 验室用 光 谱 仪 做 辅助检查,但每次检查稳定性时所使用的光谱仪应一致。 d) 衰光器的衰光值改变大于±2%不透光率以上时,则必须重新校正衰光器或更换新的衰光器。 e) 上述检查过程或更换过程都必须记录。 B.5.2.4 校正误差测试 a) 将校正衰光器(低、中、高范围)置入透光仪测量光径的中间位置,该衰光器必须置于测量烟流 浓度的一点,但不可置于仪器内部(Instrument Housing,除非仪器商可证明置于仪器内部仍可 得到正确的数据,方可采用后述的方法。 b) 在衰光器插入后,须确定整束光柱通过衰光器时不受到任何反射光的干扰。 c) 以三个衰光器(低、中、高范围)测量监测设备输出的不透光率值,每一个衰光器取五次非连续 测量的读数并记录,共可得到十五个数据。 d) 若光径不须修正,将每个衰光器测量五次的数据,分别减去衰光器真实的不透光率值,即为不 透光率的差值;若光径须经修正,则先利用B.6的公式B-6及B-7修正测量值,再将此修正值减去衰光器真实的不透光率值,即为不透光率的差值。 e) 计算上述不透光率差值的算术平均值、标准偏差及置信系数(式B-2、B-3及B-4),再计算差值 算术平均值的绝对值及置信系数绝对值之和,即为校正误差。 B.5.2.5 系统响应时间测试:将高值的校正衰光器置入透光仪光径五次,记录监测设备输出值达到衰光器真实值95%的时间;再以低值衰光器同样记录五次,计算上述十次记录的平均值。 B.5.2.6 实地调整:依制造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及B.3的规定将监测设备安装子污染控制设备下游烟道或烟囱上。污染源相关设备未操作前,依制造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将透光仪的投射光柱对准光检测器或反射器,以光学准线来确认其对准情况。依B.5.2.1的规定,在干净的烟道中确认模拟零点与真实零点是否符合,于必要时调整其零点准线。污染源相关设备开机后且烟气达到正常操作温度时,再检查其光学准线,若产生偏移则应予调整。 B.5.3 操作测试期间的性能规格确认程序 B.5.3.1 监测设备经实地调整后,需进行暖机调整,再进行168小时的操作测试。 19 DB33/□□□□-20□□ B.5.3.2 操作测试期间,除了仪器的零点及满量程值校正检查,监测设备必须分析烟气的不透光率值 并记录输出讯号. B.5.3.3 此期间不得进行非例行的保养、修理或调整。 B.5.3.4 零点及满量程值校正检查及调整、光学表面清洁及光学准线修正,必须每24小时进行一次, 进行程序详如B.5.3.7及 B.5.3.8所述. B.5.3.5 操作测试期间,任何调整、透镜重组及镜面清洁事项皆应记录。 B.5.3.6 操作测试期间内污染源因异常而停机,则在重新起动后.继续完成168小时的操作测试:若监 测设备故障,则在修护后进行一次168小时的操作测试。 B.5.3.7 零点偏移测试 a) 记录起始模拟零点及满量程值的不透光率值,每24小时检查并记录零点校正检查值(清洁光学 表面及调整前)。 b) 零点及满量程值偏移检查、光学表面清洁及光学准线修正,必须每24小时进行一次。 c) 零点偏移在性能规格限值以内,则记录该砂点值作为下一个24小时检查的起始值:零点偏移若 在性能规格限值以外则须调整,调整后记录该零点值作为下一个24小时检查的起始值。 d) 监测设备若具有自动零点补偿功能,在零点补偿后方可进行进行零点校正偏移检查,并记录零 点补偿值做为最后零点值(在此值后加一括号记录补偿后零点的读数)。 e) 操作测试期间的起始零点及终止零点值,以式B-2、B-3及B-4计算其算术平均值、标准偏差及 95%置信系数,并以式B-5计算其算数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绝对值之和,即为24小时的零点偏移值。 B.5.3.8 满量程值偏移测试 a) 零点校正检查及调整之后,检查并记录模拟满量程值校正值。 b) 满量程值偏移在性能规格限值以内,则记录该满最程值作为下一个24小时检查的满量程值起始 值;满量程值偏移若在性能规格限值以外则须调整,并记录调整后满量程值作为下一个24小时检查的起始值。 c) 操作测试期间的起始满量程值及终止满量程值,以式B-2、B-3及B-4计算其算术平均值、标准 偏差及95%置信系数,并以式B-5计算其算数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绝对值之和,即为24小时的满量程值偏移值。 B.6 公式 B.6.1 算术平均 1n Xxi (C.3) ni1B.6.2 标准偏差 20 DB33/□□□□-20□□ nnxiXi2i1nsdi1n1B.6.3 置信系数 2 (C.4) 12CCt0.975Sd (C.5) n式中:CC——置信系数(confidence Coefficient); t0.975——t检定值(如表B.4)。 表B.4 t值 n 2 3 4 5 6 t 12.706 4.303 3.182 2.776 2.571 n 7 8 9 10 11 t 2.447 2.365 2.306 2.262 2.228 n 12 13 14 15 16 t 2.201 2.179 2.160 2.145 2.131 注:n为数据组数 B.6.4 误差:包括校正误差、零点偏移及校正偏移之计算 ErXCC (C.6) 式中: X——调整或校正前后差值平均值之绝对值。 B.6.5 监测设备测量光径长度转化成排放口径长度:当监测设备测量光径不等于排放口内径,以下进行换算 log(1Op2)(L2/L1)Log(1Op1) (C.7) D2(L2/L1)D1 (C.8) 式中:Op1——L1光径之不透光率,%; Op2——L2光径之不透光率,%; L1——监测系统光径长度,m; L2——排放口径长度,m; D1——L1光径之烟气光密度(Optical Density); D2——L2光径之烟气光密度(Optical Density); 21 DB33/□□□□-20□□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纺织染整企业的主要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VOCs)指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同时还不包括以下化合物:甲烷、乙烷、四氯乙烯、CFC-1l、CFC-12、HCFC-22、CFC-113、CFC-114、CFC-115、HCFC-123、HFC-134a、HCFC-141b、HCFC-142b、HCFC-124、HFC-125、HFC-134、HFC-143a、HFCl52a、PCBTF等。按蒸汽压分类,挥发性有机物(VOCs)指25℃时蒸汽压大于0.1mmHg的有机物。 按照以上定义,纺织染整企业的主要(但不限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如下: 丁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异丙醇、正丙醇、丙醇、二甲基环己烷、丁醇、乙酸、丙烯酸酯、乙醇、甲醇、三氯苯、四氯乙烯、联苯、苯胺等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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