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标准书 文件编号 QT/BHHS-QD—03-013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版 本 A/0 页 次 1/5 标 题 制定单位 工业安全科 发行日期 职 业 卫 生 健 康 管 理 办 法 一、目的 二、适用对象 三、权责 四、内容 1。管理职责 2.作业管理 3.健康管理 五、参考依据 六、附则 修订日期 版本REV 修订记录 修订日期 会签 批准 审核 制定 版本REV 修订记录
作业标准书 文件编号 QT/BHHS—QD-03—013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版 本 A/0 页 次 2/5 标 题 制定单位 行政部工业安全科 发行日期 一、 目的: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对象:公司所有员工、外协人员以及参观人员。 三、 权责: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工业安全科。 四、 内容 1、管理职责 1.1公司各级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工业安全科代表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行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 1.2工业安全科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检测及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布置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1.3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 1。4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具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作业管理 2。1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即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确保相关生产经营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的合理配置和及时到位,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2.1.1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作业标准书 版 本 工艺。 文件编号 QT/BHHS—QD-03-013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法 A/0 页 次 3/5 标 题 制定单位 工业安全科 发行日期 2.1。2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2。1.3对职业卫生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有关部门审 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 2.1。4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工业安全科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2。1.5生产设备进行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2。1。6任何公司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通知工业安全科,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2.2尘毒作业的公司必须依据《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2。2。1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2。2.2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会 签 2.2.3尘毒作业场所控制室、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批 准 审 核 制 定 2.2。4从事尘毒作业员工,要加强个体防护,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2.3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物理危害作业管理. 2.3.1涉及有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必须有防暑降温、隔声降噪、减振及 电磁屏蔽等有效设施,并实现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且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2.3.2涉及有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物理有害因素作业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高温、噪声、振动、 电磁辐射控制管理制度。 2.3。3各部门必须加强高温季节高的清凉饮料,冬季加强防寒保暖工作。 2.3。4各部门要加强接触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害作业岗位员工的个人防护工作,温岗位及其 它岗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充足供应防暑降温药品及合格卫生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员 工正确使用。 会 签 批 准 审 核 制 定 作业标准书 文件编号 QT/BHHS-QD—03-013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法 版 本 A/0 页 次 4/5 标 题 制定单位 工业安全科 发行日期 2。4电离辐射作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449 号令)及《放射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加强电离辐射作业管理。 2.4.1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提前通知工业安全科. 2.4.2工业安全科依据有关申报程序,按照《放射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向国家或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许可登记,在拿到批文后使用单位才能使用。 2。4.3电离辐射作业单位必须依据《放射污染防治法》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建立放射性同伴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使用,保管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及在异常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防护措施。 2。4。4电离辐射作业单位必须成立电离辐射防护安全领导小组,建立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明确各级人员职责。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应懂得放射防护及相关管理知识,并认真执行国家及公司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2.4。5放射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及放射源储存库柜,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和连锁报警装置. 2。4。6放射工作人员是指由于工作需要必须经常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该类人员必须经检、培训合格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才能从事该项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定期体检和培训. 2。4。7电离辐射作业人员进入射线场所作业时,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及佩带个人剂量监测仪。 2。4。8发生放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程序,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逐级上报. 3、健康管理 3.1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 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 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2工业安全科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组织我公司接尘、接毒、接触高温、噪声、振 动、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等岗位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会 签 批 准 审 核 制 定 作业标准书 文件编号 QT/BHHS-QD—03-013 版 本 A/0 页 次 5/5 标 题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法 制定单位 行政部工业安全科 发行日期 3。3 工业安全科将检查结果归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并及时发表公告. 3。4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 3.5各部门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报告工业安全科,工业安全科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6工业安全科在调查职业病事故期间,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事故。 3.7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3.8工业安全科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 五、参考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保险条列》、《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安监总局23号令》。 六、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批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会 签 批 准 审 核 制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