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关于印发《廊坊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廊政[2008]32号 【发布部门】廊坊市 【发布日期】2008.02.26 【实施日期】2008.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关于印发《廊坊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政[2008]32号)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各部门:
《廊坊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廊坊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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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审核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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