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进一步确认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行政执法
主体资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政字[2016]45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 【发布日期】2016.08.18 【实施日期】2016.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关于进一步确认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
(济政字〔2016〕45号)
各县(市)、区,市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济南高新区建设发展,发挥其在“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中的重要作用,保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规定以及《济南济南市关于印发〈济南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济发〔2016〕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确认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通知如下。 一、确认原则 (一)充分 1 / 1